《電機股》開大門走大路 永大獨董陳世洋不提假處分

永大(1507)即將在2月8日召開獨董黃福雄提出的股東臨時會,解任另一名獨董陳世洋。陳世洋表示,原本黃福雄提出的理由正當性不足,雖然已經擬妥假處分法院申請停止召開股臨會,但他認爲,即使通過,日立在6月股東會一樣可以提改選,爲了讓公司專注經營,不要內耗花費更多成本,決定不提假處分,讓股臨會順利召開。

黃福雄指出,陳世洋逾越審計委員會職權,執意進行股利配發建議案,已經違反獨董權責,將提案於股東臨時會解任陳世洋的獨董資格。不過,陳世洋今天反駁指出,本於公司治理職責及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4項及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等規定,於109年間召開審計委員會監督永大股利平衡政策及發放金額,以協助董事會及股東常會作出妥適決議,並無任何違法

另一方面,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3項,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公司法對於監察人規定等同於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於法「自得」將盈餘分派建議案提出於審計委員會討論及決議。陳世洋解釋,依據條文,股利分配案審計委員會縱非「應召開」審議,亦必屬「得召開」審議,但絕非「禁止召開」審議。

他也舉例,位居國內公司治理領導地位臺積電(2330)、聯發科(2454)、玉山金(2884)、東元(1504)、統一(1216)及裕隆(2201)等盈餘分派案,都是依法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再送交董事會議決及股東會承認,因此,永大盈餘分派作法完全與法相合,並無任何違法或失當之處。

陳世洋指出,公司要往前看,他與黃福雄沒有私人恩怨,這都是商戰問題,不要因爲大股東之間的爭議影響公司發展。因此,即使對方提出的合理性不足,但永大發展不能停止,着墨在「小鼻子眼睛」的爭鬥上沒有意義,日立2月不提6月還是可以提案,現在讓公司賺錢讓評價更高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