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自稱拿過期食品給清寒同學 全家:已觸犯衛生法規

社羣編輯姚南宏臺北報導

桃園一名16歲林姓少年上月在擔任全家便利商店店員期間,自稱拿總價值105元的過期商品和家境清寒同學分食,沒想到被店長髮現,挨告他業務侵佔,被要求賠償金3萬元。全家便利商店6日接受《ETtoday新聞雲》訪問,表示「店鋪人員未依照標準,自行食用過期(或即將過期)商品,不僅已造成相關食用者身體不適之風險,亦可能因此觸及衛生法規。」

▲該名超商店長指出,16歲店員偷竊是事實,提告並無不妥。(圖/東森新聞提供)

全家便利超商表示, 加盟主依循政府法規及公司制定標準管理,多是以和爲貴,絕不會無端興訟,針對店舖人員採取之法律行爲,也會進一步提出管理原則,避免未來無端興訟,浪費社會資源

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3條明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逾有效日期,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違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東森新聞》6日報導,少年家人表示兒子只有吃過期商品,卻被店長誣賴偷了6條煙和40支關東煮,他們無法接受,決定和店家對簿公堂。

16歲的林姓少年6日在父母陪同下面對媒體,在鏡頭前澄清自己不是小偷。他在桃園中壢一間全家超商擔任大夜班店員,上個月21日,他自稱出於好意,拿過期下架的3瓶25元飲料、一瓶30元米漿,總共105元的過期商品給清寒同學吃,沒想到被店長髮現,氣得告他業務侵佔。

▲店員出面受訪,也反指超商誣告他偷煙。(圖/東森新聞提供)

「說我不還,偷6條煙、40支關東煮…」面對鏡頭否認偷竊,事後少年的父母也爲兒子違反店規、分食過期商品,帶同學到警局業者鞠躬道歉,但店長認爲少年違規行爲不只一次,要求賠償金3萬元,家長無法接受。

超商店長接受《東森新聞》訪問時仍認爲「偷竊是事實」,由於各說各話,雙方沒有共識,無法和解,現在只能依循法律途徑查明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