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將具備法律效力 朝六大方向修法

數位發展部部長唐鳳(左)和產業署副署長林俊秀(右)說明「電子簽章法」修法。 聯合報系資料庫

行政院昨(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朝六大方向修法,包含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功能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同時確認電子簽章法律效力等;待修法後,將有助社會大衆選用不同法律效力強度的電子簽章,減少成本、確保交易安全及減少環境負擔等,大幅提升跨國電子商務的便利性。

數位部說明,電子簽章指的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份、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內政部的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工商憑證簽署電子文件。

電子簽章法修法重點

現有內政部自然人憑證和工商憑證,都是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的憑證,在修法後用於簽署電子文件,依法即屬於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爲本人親自簽名」法律效力,應用範圍將更加廣泛。例如,兩間公司的文件可以在網路上完成「用印」,報價單不再需要趕時間互相快遞。

根據修法草中有六大重點,第一,明定電子文件、電子簽章與實體文件、實體簽章具同等功能,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第二,明定數位簽章爲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第三,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爲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效力。

第四,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客觀上對行爲相對人合理之方式,給予其反對之機會;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第五,爲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第六,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