蝶戀花翻車主因 過彎前4限速牌「司機仍超速39公里」

檢方查出,該路段轉彎前設有4面限速告示牌。(圖/記者張曼蘋翻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蝶戀花櫻團遊覽車翻車釀33死11傷,士林地檢署今天(1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4點調查結果。檢方調查,過彎前之路段除立4面減速標示牌地面劃有2處減速邊線,進彎道時更設有山形箭頭導標,共計11處減速警示,但該遊覽車在肇事前8秒,時速爲84公里,隨後加速至98公里,最後撞擊時爲79公里,顯然超過過彎限速40公里。

檢方表示,國道五號北向進南港系統交流道前100公尺處,速限爲80公里,隨後該路段均設有限速50公里、「前方彎道、減速慢行、限速40公里」等4面減速標示牌;又進入彎道前,地面再劃有2處減速邊線;同時進入彎道時,每相隔約20公尺即設有山形箭頭導標,合計共11處,堪認該路段在速限及相關警示上均有做足標示。

▲康姓司機在轉彎前雖有減速,但仍超過該路段速限。(圖/記者張曼蘋攝

不過,根據後車行車記錄器及肇事車輛行車記錄器(大餅),檢方發現,該肇事遊覽車在事故發生前8秒,時速爲84公里,隨後更加速至98公里,最後撞擊時爲79公里,雖然肇事車輛於撞擊前確有減速,但仍明顯超過該過彎限速40公里。

至於肇事車輛機件結構部分,經相關單位鑑定,輪胎深度均尚未磨損胎面磨耗指示點,剎車系統測試正常,車身長、高和寬度也都符合規定,最近3次驗車記錄均合格。檢方表示,此案今以「相」字案報結,不過被害者家屬有意對蝶戀花周比蒼父子友力通運公司負責人等共4人提告,若正式收到書狀後,將會立案偵辦。

▼士林地檢署今天召開記者會說明。(圖/記者張曼蘋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