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真”商標遭搶注需要依法較真

近日,四川康巴小夥丁真視頻一時間傳遍全網,連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都連發三推,向全世界介紹丁真。丁真的爆紅也讓一些企業嗅到了商機,“丁真”商標疑遭搶注。據報道,11月14日以來,多家公司提交了“丁真”商標註冊申請,類別涉及日化用品教育娛樂網站服務等。(12月15日《法治日報》)

丁真走紅後,引發各地的“搶人大戰”,紛紛邀丁真到當地做客。如今,商標註冊領域又上演了一出“搶丁真”。丁真所在的理塘文旅在26類商品(商標的國際分類共45類)中進行了申請註冊。在此之前,中國商標網上已有22件“丁真”近似商標,其中12件商標是在11月14日丁真走紅後開始出現,疑似惡意搶注商標行爲。

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違規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根據2017年1月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衆認爲該商標標誌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爲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繫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面對“丁真”商標遭搶注,丁真和理塘文旅應依法較真,在公告期對於涉嫌搶注商標提出異議進行狙擊。

“丁真”商標遭搶注只是一個縮影。截至2020年10月底,我國有效註冊商標量已達2918.2萬件,連續多年居世界首位。在商標註冊意識增強的同時,惡意搶注囤積亂象屢見不鮮。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搶注“火神山”“雷神山”“李文亮”等疫情相關商標的行爲就曾引起公衆的關注和斥責。

惡意搶注商標禁而不止,既在於通過搶注來的商標進行商業炒作後再賣出可能獲得高額利潤,更重要的還在於缺乏有效懲治,違規違法代價低,風險小。《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對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行政處罰。爲規制惡意商標申請,維護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去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門出臺《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爲若干規定》,明確了對於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違規行爲的處罰措施。不過,在現實生活中,搶注商標行爲常有,卻鮮有受到實質性處罰。

今年3月,針對備受關注的“李文亮”商標搶注案,浙江市場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楊某芳、代理機構紹興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陳某剛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爲,並分別處以2000元、20000元和1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該案成爲全國首個運用《規範商標申請註冊行爲若干規定》對商標申請人開出“罰單”的案例,很大程度上源於其性質嚴重,影響惡劣。相比之下,一般的非正常商標申請及惡意搶注行爲,更需要明確標準細化罰則,違者必究,以儆效尤。

此外,要進一步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把關人”職責,通過提高處罰標準,探索失信懲戒,倒逼其從源頭對惡意搶注商標說不,維護良好的商標註冊申請秩序。(張淳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