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罷韓連署「偷跑」 中選會應認定「無效」

董保城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新冠肺炎愈演愈烈,臺灣防疫超前部署,受到各國媒體肯定。面對疫情,政府站在維護國民福祉之先,「順時中」必然會得到不少掌聲;然人民之「罷韓連署」得否比照防疫措施而「超前部署」,這不單是民主制度運作的問題,並涉及《憲法公平選舉原則之約制,而有探討必要。

罷韓連署書 竟然有超前部署

罷韓團體高雄市長韓國瑜就任滿一週年之翌日(108年12月26日),就把罷免市長所需選民總數1%之罷免提議連署書,送達中選會。這些「超前部署」(偷跑)的提議連署書是否「合法」,產生爭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回函中選會,略以:「…依選罷法規定,提議人之領銜人應於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始得檢附罷免提議書等資料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至於提議人名冊連署期間法既無明定,亦未列爲應予刪除之事由,當無另行限制之必要。因罷免案提議人名冊之查對與宣告成立與否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本部尊重貴會意見。」

然內政部此四兩撥千金的回函,不僅沒有解決問題,更違背《選罷法》之立法意旨,需要辨明。

《選罷法》第75條第1項但書規定,立法之初爲民國69年《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立法理由爲:「本案參照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罷免案之提出。」

然查閱立法院公報委員會紀錄,可知原本行政院草案但書規定是「六個月」,審查會認爲爲時過短,故將其延長爲「一年」較爲適宜。

根據當時立委費希平之發言,指出歐美民主國家沒有實行罷免權的規定,認爲對於罷免案要特別慎重,提案罷免原因衆多,然半年內要罷免公職人員根本不是「政績」問題,而是派系鬥爭,這一派當選,另一派即提案罷免,故在「考慮政治安定性及保障公職人員有適當期間得以伸展其抱負之原則下」,才改爲一年。

▲學者解釋,爲了避免造成政治不安定,歐美少有罷免規定。圖爲罷韓四君子。(圖/記者周宸亙攝)

歐美少罷免 避免政治不安定

比較法解釋觀點來看,採用罷免規定監控地方官員或議員,在世界各國特別是西方歐美國家鮮有規定,何也?

畢竟罷免權之行使乃選舉後另一次全民動員,勢必勞民傷財,對於民主政治若是利大於弊,世界老牌民主國家早該奉爲圭臬,然爲何只有臺灣,其他包括美國若干州、加拿大一個省、瑞士六個邦,都僅有部分地方自治團體有零星規定?

理由在於:因有選舉、任期,加上民意輿論監督網路時代更是無所不在,如有徇私舞弊犯法而產生法律責任,早就有司法、監察權得以處理,乃至於引咎辭職,所以罷免權的行使要非常審慎,不僅要防範政治勢力之惡用,更要避免提前舉行不信任投票,而有提前選舉,造成政治不安定之惡果

▲罷韓連署書份數前三名,都在韓國瑜市長官邸大樓所在地左營區 。(圖/記者吳奕靖繪)

連署書偷跑 不應該納入計算

揆諸《選罷法》「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之立法意旨,從歷史目的解釋以觀,乃是採取「政績論」,爲了避免派系鬥爭,特別是沒選上的(包括其支持者)不尊重多數民意的選擇,藉由罷免權之行使擾亂政治安定。

韓國瑜甫當選市長兩個月、未宣佈參選總統前,政績還需要時間考驗,但罷韓連署即已開始,這部分於就職未滿一年內產生之「罷免連署書」,違反公平選舉之正當程序(當然包括罷免),無論從文義、歷史或目的解釋,均不得納入合法罷免連署書之計算數內。內政部不能以法無明定爲由,而推諉卸責給中選會。

中選會在審酌立法之初「一年」政績論之立法意旨,以及兼顧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對於市長罷免之實施,具有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之自治權限,熟知法律的中選會正副主委及委員,應認定罷韓案中,就職未滿一年內之罷免連署書爲無效。

▲罷韓團體推「洗手罷T」,請陳時中之子設計。(圖/翻攝臉書Wecare高雄)

連署搞抽獎 賄罷破壞民主風

我國的民主實踐,向來以選舉爲重。對於選舉活動的開始有明定諸多要求,爲維護選舉公平不遺餘力;《選罷法》第102條對有罷免連署權人行期約爲連署設有刑罰,舉凡送防疫物資、抽獎等行爲,均有涉「賄罷」之嫌,惜未見檢調機關介入偵辦這類傷害民主法治之行爲。

爲了國民健康,新冠肺炎可以超前部署;但罷韓的超前部署,卻破壞了民主法治,並牴觸《憲法》第129條選舉(包括罷免)之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選政、選務主管機關能不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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