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保城/釋憲謬誤,大法官能否向「人民」交代?

▲今年8月,軍公教年改釋憲案公佈,司法院呂太郎秘書長出面宣佈釋憲結果。(圖/記者李毓康攝)

董保城東吳大學講座教授

日前中華民國憲法學會與臺灣行政法學會,針對軍公教年改釋憲的三號法官解釋展開討論與會者多認爲,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上有嚴重錯誤,程序失之輕率主文也相互矛盾!誰來糾錯大法官?

解釋文互相矛盾方面,782號解釋主文第三段說:「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引發違憲爭議的法律)中,其十年過渡條款(十年之內調降退休金到只剩60%),沒有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也就是過渡條款合憲。然而主文第五段卻又說,前述國家可以調降月退休金條款,與「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的改革目的「不盡一致」,所以立法院「應」儘速修法!

理由第一二四段更說:「…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遺屬年金義務,與係爭法律改革初衷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儘速修正上開規定,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既然十年恆定削減15%所得替代率,是合憲,爲何國家又「應儘速」檢討修正呢?這就是判決主文互相矛盾,大法官解釋變成違法當事人可以上訴救濟。大法官此一自我矛盾的違法解釋,造成釋憲與文官制度崩潰的嚴重危機。

認定事實方面,解釋理由第99段說,因爲少子化結果,使得繳納退撫基金公務員變少,改革有其必要。然而782號解釋引用的附件六「96年至105年退撫基金收支概況表」卻清楚顯示:96年參加退撫基金的公務員,603034人;105年是634666人。參加退撫基金的公務員增多了31632人!因此少子化,絕不等於公務員人數遞減,因爲公務員員額,是國家根據社會需要決定的。大法官惑於政府少子化論述,卻嚴重誤認參加基金公務員人數增加的事實。

程序也顯有疏失。七位行政法院法官聲請違憲解釋,但大法官卻遲不受理;782號解釋做成後,才全數駁回法官的釋憲聲請。其實按照程序正義,這七位「小」法官聲請案,大法官應一併受理,在作成解釋前,應請這七位法官陳述確信違憲心證纔對。大法官沒一起審理這些聲請,把他們的違憲論述棄之不顧,也規避大法官應說明不採認的義務,再次顯示大法官審理本件憲案之輕率。

大法官肯虛心與行政法院法官辯論違憲,不但能凝聚全國法官的憲法意識,也符合公平正義的期待。否則大法官做了主文矛盾的解釋,小法官何能服氣呢?小法官若以主文矛盾爲理由,再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又該如何處理?大法官當然可以再駁回,但威信將蕩然無存。

軍公教退撫改革一案,大法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兩個基本司法要素都出錯,程序也輕率,恐難達成定紛止爭期待。接下來還有前瞻建設預算與黨產條例釋憲案,大法官能否向人民交代、向歷史負責,端看他守護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決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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