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爭設「動保警察」 學者:可循保七警或婦幼警模式

動保團體今舉行記者會,探討設置動保警察的可能性。(林縉明攝)

有鑑於毒殺、虐待動物事件頻傳,動保團體積極推動設置「動保警察」,長期研究「動保警察」設置的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吳宗憲建議,「動保警察」,設置可以循「保七模式」與「婦幼警察模式」辦理,建立專責警察制度,避免一般警察疲於奔命。

動保團體今在立法院舉行動物保護警察推動方向記者會,邀請專家學者提出意見臺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表示,現行動物受虐或毒殺案,大多交由警察處理,但常遇到員警到場認爲屬於動保案件,移請農政單位協助處理,甚至後續沒有下文,因此有設置動保警察必要性。

對於設置動保警察方式,吳宗憲提出6種參考模式,包括移民署模式,讓農委會轄下設「農政警察」;警政署模式則是尤其他當爲調借到農委會;保七模式則是將保七總隊下第四至第九大隊職權中,將動物虐待案件納入查緝偵辦;婦幼警察模式仿效各地方政府所設婦幼警察;荷蘭動物保護警察模式,由中央撥預算,由地方配置負責處理動保案件的動物警察;美國洛杉磯市動物保護警察模式,則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警政主導的動物保護警察小組

吳宗憲說,其中保七模式、婦幼警察模式可行性較高,主要因爲保七模式改革動力在中央,優點是中央警政員額未滿編,尚有增加員額空間,但缺點是派駐在保七駐地的員警,地處偏遠,可能無法及時處理層出不窮地方動物虐待案件。

婦幼警察模式改革力在地方,地方基層警力能隨時支援地方動物保護業務,案件效率較佳,但地方員警已滿編,欲設置動保警察員額,需在地方警政人力中挪動,將遭警政內部反彈,不論採取哪種模式,都需要中央與地方分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