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盜印轉股權遭判刑 名媛李珍妮繳清12.2萬罰金

名媛李珍妮因爲私刻印章轉換股權遭到地檢判刑,她上午低調前往臺北地方法院繳納12.2萬罰金。(中時資料庫)

帝寶名媛李珍妮與前中華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吳春臺交往時,曾合開公司,但兩人分手後,吳男指控李女盜刻印章僞造股權轉讓協議書,將公司價值1000多萬元的股權移轉到她名下,她針對被控行使僞造私文書部分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李女30日中午親赴臺北地檢署執行科,繳清12萬2000元罰金後離去。

判決指出,吳春臺和李女交往期間,出資千萬與李合資服飾公司,李掛名執行長,2009年2人分手,吳同年與米凱莉結婚,婚禮前夕李卻傳簡訊紙條給吳,要求籤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未同意,事後發現竟被李盜刻印章,將所有的股權移轉到李的名下因此提告。

臺北地院將李女判判1年2月、可易科罰金,她不服,提起上訴,但高院佐以吳春臺與她的簡訊及存證信函及相關證人證詞,改判刑1年1月、可易科罰金。其中一審判李女3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3月徒刑部分,高院判刑確定。

李女針對檢方起訴她2009年者僞刻吳印章,並在她擔任董事長的格麗茲公司臨時會議事錄,虛僞記載其所代表股數200萬股,並改選董事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涉犯僞造私文書罪部分,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年11月駁回李女上訴,李女被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定讞。

臺北地檢署原訂在本月中旬通知李女繳罰金,但李女請假,檢方改至今天上午11時。李女在接近中午時間抵達北檢執行科,繳清4個月罰金共12萬2000元后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