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監院搞烏龍!翁啓惠被撤銷裁罰處分卻遭公懲會申誡

公懲會竟依照已經被監察院撤銷的處分,將啓惠記申誡。(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中研院長翁啓惠涉及浩鼎案,獲得無罪確定後,4月初卻仍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定不實申報財產,記申誡處分。但當時移送案件給公懲會審理的監察院,早在3月底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中,改認定翁啓惠並無不實申報,因此主動撤銷裁罰翁啓惠的行政處分,但卻未通知公懲會,導致公懲會依照已經被撤銷的行政處分,做出申誡的懲戒決定。

本案因生技類股股王「浩鼎生技」公司,在2016年2月間乳癌新藥解盲失敗,影響股價。檢調單位偵辦浩鼎高層是否涉嫌內線交易,赫然發現,前中研院長翁啓惠疑似透過女兒翁鬱琇,賣出浩鼎股票。經過追查後,檢方認爲翁啓惠先在2011年接受美國舊識張念慈提議,以浩鼎1500張技術新股,作爲交換中研院研究成果對價;另外翁在2012年中研院長任內,以女兒當人頭收取張念慈行賄的3千張、市值9300萬元的浩鼎股票,並將中研院糖分子研究成果轉交給浩鼎。檢方因此依照2個《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啓惠。

檢方起訴翁啓惠後,監察院進行調查,並在2017年9月間,以9票全數通過的方式彈劾翁啓惠,並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調查。當時監察院移送翁啓惠8個違規事實,但公懲會審理後,僅認定翁啓惠不實申報、未利益迴避等2違規事實,並在4月3日宣判,公懲會決議懲戒翁啓惠申誡。

但早在公懲會宣判前,監察院的「訴願審議委員會」在3月28日就召開會議,委員們依照翁啓惠無罪的判決,認定翁啓惠並無違規事實,並在當天決議撤銷對翁啓惠的裁罰不利處分。監察院雖決議撤銷裁罰,但卻未及時通知公懲會,以致公懲會在6天后,就根據監察院的彈劾(當時已被撤銷裁罰處分)內容,對翁啓惠懲戒。另外監察院撤銷裁罰處分的公文,也在5月3日才送達到當事人手上距離決議撤銷的時間,已經超過35天。

法界人士指出,公懲會懲戒的依據乃是監察院對翁啓惠的不利行政處分,但該不利處分被監察院主動撤銷後,形同公懲會依照不存在的處分而對翁啓惠申誡,依照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翁啓惠可提出「再審議」,請求公懲會撤銷違法懲戒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