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酒測值回溯超標檢察官公危起訴 一二審「罪疑唯輕」判酒駕男無罪

男子酒駕肇事酒測回溯超標遭依公危起訴,一二審卻判他無罪。(圖/記者林世文攝)

記者李忠憲臺中報導

王姓男子酒後騎車發生擦撞車禍警方酒測發現濃度0.23。檢方依他自承騎車時間酒精代謝率回溯,認定他超過0.25,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二審卻都認爲,酒精代謝率標準版本不一、沒有證據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依「罪疑唯輕」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2019年10月6日晚間9點30分騎機車外出要買消夜,46分卻意外擦撞到停在路旁的機車。警方到場處理髮現他身上有酒味酒測值0.23。王男坦承他當天上午11點在自家喝啤酒威士忌,中午騎車去朋友家,晚間7、8點時回到家。警方據此依酒精代謝標準回溯,王男騎車酒精濃度高達0.78,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檢方也依法起訴。

檢警雖採有利王男的時間點計算,遭警查獲前回溯8小時46分鐘,也就是當天下午1點開始酒駕,並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1989年針對國人實驗研究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推算他開始騎車時的酒精濃度應爲0.7805。

臺中地院卻認爲,人體酒精代謝率是經由蓋然率考量算出的平均值常因研究文獻實驗設計不同而有所差異無法排除個別受測者差異性。酒精濃度代謝率有多種版本,每個人體質、身體疲勞、食物代謝程度不一,依「罪疑唯輕」原則,難以認定王男有超過0.25,判他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強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酒精代謝率標準已使用31年,國人代謝構造機能沒有因此改變,因此仍具參考性。王男酒駕若以事故發生時點9點半計算,酒精濃度爲0.246(計算式爲:0.23MG/L+0.0628MG/L×16/60 ≒0.246MG/L )事實上王男騎車從住處到事故地點,用Google地圖計算車程約4分鐘,回溯騎車剛開始的酒精濃度約爲每公升0.25毫克(計算式爲:0.23MG/L+0.0628MG/L×20/60 ≒0.2509MG/L),已構成公共危險。

高院審理後仍維持一審看法,認爲王男在警方要求做「直線測試」、「平衡動作」、「兩個同心圓畫圓」都有通過,難認他有不能安全駕駛行爲,依罪疑唯輕原則,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儀表示,法院強調「證據法則」,在無法明確證明被告有罪,通常都以罪疑唯輕做出無罪判決,他支持法官這樣的判決。當然可能會有民衆又認爲是恐龍法官,但法官必須依證據審判,否則將影響司法公正性。

但也有法界人士認爲,這樣判決應屬少數,多數法官仍會採信酒精代謝率標準。他認爲,酒精代謝估算標準雖有多種計算公式,但實務上不免要先確定駕車時間,此部分攸關酒測值估算甚鉅,但檢警卻多無進行調查;酒精代謝雖每人因體質有所差異,但估算公式爲針對一般人進行之科學研究,若行爲人認爲不符合估算結果,應對此異常結果提出適度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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