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債非債」臺中警喬賭債收46萬 一審判4年2月...定讞才免職

▲臺中警喬賭債獲利46萬,一審被判刑4年2月。(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臺中市潘姓員警(停職中)2017年任職第一分局偵查佐期間,不但涉嫌收賄46萬元喬賭債,施壓債主不準索討,還利用職權取得個資販賣,所得2萬元,今年3月被檢方依貪污罪嫌起訴,9月2日臺地院審判刑4年2月,可上訴。

臺中市第四警分局表示,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者,予以免職。本案目前爲一審判決,將等到判決書送達後再行研處

潘員2017年4月間,得知林姓女友人積欠吳姓男子170萬元賭債,並且疑似詐賭,潘員主動介入偵辦,林女擔心吳男上門討債,危及自己與家人安全,願意以50萬至60萬與吳和解,但潘告知林女,「賭債非債」,勿需還債,他會施壓吳男不準追討債務,只要林女給他60萬酬勞即可。

潘員當年6月間,以涉嫌賭博、恐嚇取財罪嫌,將吳男帶回偵查隊偵辦,警訊過程中暗示他可以主導偵辦方向,要求吳不要再向林女追究債務,但遭吳拒絕,潘因此將吳男移送地檢署,事後多次向林女索款46萬。

潘員不但喬賭債,還利用偵辦其他刑案之便,調取林女所需要的債務人個資,並依個資項目不同,開出5000元至2.5萬元不等的「價目表」,潘前後收取林女2萬元賄款。

潘員今年3月12日被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泄密罪、個資法、提起公訴,9月2日經地院審結,認定潘利用職務機會,非法查詢個資,泄漏給林女供追債使用,破壞公務運作,損害國家利益,但審酌潘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因此分別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9月、褫奪公權2年、1年6月、褫奪公權1年,應執刑有期徒刑4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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