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母頭無罪爆法官重大瑕疵 法醫所:很多毒販尿液指數比兇嫌高10倍卻沒殺人

圖文/鏡週刊

桃園弒母斷頭案二審宣判逆子無罪,引發譁然。本刊取得判決書全文,二審合議庭雖曾委託臺大醫院嫌犯精神鑑定,但鑑定通篇未有精神喪失字眼,即便吸毒也屬可自行控制行爲,不適用《刑法》沒有辨識能力不罰的規定,合議庭卻自行詮釋,擴大解釋讓判決出現重大瑕疵,高檢已決定上訴最高法院補救。

此外,該合議庭爭議判決不只於此,最令法界傻眼的是一起情侶性侵案,被害女友大腿兩側出現大片瘀青,有驗傷單爲證,也表明不願發生性關係,合議庭竟採被告「每次吵架做愛都會和好」的說詞,認爲未違反意願改判無罪。

2年前轟動一時的桃園逆子弒母案梁姓兇嫌(35歲)持開山刀追砍母親37刀致死,還狠心剁下頭顱,從12樓住處陽臺丟到社區1樓中庭高院8月20日以兇嫌長期吸毒,行兇時欠缺辨識行爲能力,將一審判決無期徒刑改判無罪,且未諭知施以監護等處分,僅責付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震驚國人。

案一審樑嫌重判的關鍵,在於合議庭根據桃園療養院鑑定,認爲兇嫌雖長期施用毒品,但犯案時僅精神耗弱,並未達心神喪失狀態,由於當時法醫所函覆一審的資料提到本案行兇型態屬使用大量甲基案非他命致(兇嫌之尿液測得甲基安非命1447ng/mL)精神喪失、瘋狂殺人結果,但這僅是法醫個人看法並非專業鑑定報告。

二審由審判長陳筱珮陪席法官羅鬱婷及受命法官陳玉雲組成合議庭,認爲二者有所歧異,另委由臺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未提到兇嫌犯案時心神喪失,合議庭卻綜合臺大醫院及法醫所意見,判定兇嫌因吸毒導致欠缺行爲辨識能力而改判無罪。

法醫所專責死因鑑定、毒物化學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鑑定。全案是法醫所當初是受桃園地檢署委託鑑定被害人死因及兇嫌尿液及毛髮毒物鑑定,僅描述樑嫌體內驗出何種毒品及含量,法醫所從未對被告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相關人員也未接受院方傳訊作證。

此外,院方在判決書提到「樑嫌弒母時,正處在卡西酮類毒品作用最強期間,導致欠缺辨識行爲能力」,法醫所不知該論述的依據從何而來,法醫所人員更透露,以兇嫌尿液所採到的安非他命上千指數並不算高,很多毒犯的尿液指數破萬,比兇嫌還高出近10倍,卻未犯殺人罪

縱然合議庭改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判決樑嫌無罪。不過,綜觀判決書,臺大醫院的鑑定認爲兇嫌思考尚具邏輯,對外界訊息的接收與解讀較顯特異獨行,可能易對於外界訊息作出錯誤解讀與判斷,通篇找不到臺大醫院鑑定兇嫌犯案時已達心神喪失,合議庭卻自行推論詮釋樑嫌在案發時已喪失控制及辨識能力,已逾越鑑定結論,顯然出現重大瑕疵。

更何況吸毒屬於自行可控制行爲,根本就不適用《刑法》沒有辨識能力不罰的規定。曾任法官的律師餘德正說,無辨識能力不罰設有但書條款,亦即刑法19條第三項的另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由於吸毒可自己控制要不要吸食,並可預知吸毒恐對身心造成危害,一般人也能有這種預見可能性,那麼兇嫌吸毒殺人至少就有過失之處,根本不適用無罪規定,一樣得負起完全責任,不知法官爲何沒有判兇嫌有罪!就連檢察官當初在法庭上也援用該但書條款,更要求合議庭判決兇嫌死刑,高檢署已據此要力拚上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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