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風口來襲 別讓孩子在互聯網大潮裡危險"逐浪"

視頻襲來,別讓孩子危險“逐浪”

徐日丹 劉亭亭 郭璐璐

14歲女孩早戀生子、全網最小二胎媽媽等視頻信息登上直播熱門;11歲女孩花200萬元打賞網絡主播平臺疏於保護或違法獲取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短視頻風口來襲,此類涉未成年人事件屢見報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問題備受關注。

短視頻時代,如何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如何爲未成年人創造清朗的視聽環境?如何實現多元共治?近日,有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保護逐漸完善,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專門設置了“網絡保護”專章,但實踐中一些平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有待完善,建議進一步壓實平臺責任,避免讓缺少自我防禦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互聯網大潮裡“危險地逐浪”。

鎖緊信息“安全鎖”

建議推進專門立法,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規範信息處理者行爲,強化行業自律。注重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準確把握個人信息保護範圍

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日益普及。2020年5月,共青團中央維護青少年權益部、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聯合發佈的《2019年全國未成年人互聯網使用情況研究報告》顯示,2019年中國未成年網民規模達到1.75億,未成年人互聯網普及率已經達到93.1%。未成年網民中,擁有屬於自己的上網設備達到74.0%,其中有上網手機的爲63.6%。在享受上網便利的同時,未成年人也面臨個人信息被過度收集、違規使用的困境。

作爲來自教育一線的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衛生學校副校長楊琴說,現在的青少年是伴隨網絡成長的一代人,網絡已滲透到他們學習生活交往的方方面面,從積極的方面來看,發達的網絡、鋪天蓋地的資訊,讓孩子們獲取知識的途徑越來越多,接受新鮮事物越來越便捷高效。不過,網絡信息良莠混雜,有時也給未成年人的成長帶來不利影響。淨化網絡環境,給未成年人營造一個相對清朗的網絡空間尤爲必要。

今年3月底,“南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研究中心”發佈《短視頻直播App青少年保護測評報告》(下稱《報告》),對20款短視頻直播類App進行測評。其中提到,所測評的App均有專門未成年人保護章節,但僅有5款App以獨立文件形式詳細告知如何收集、使用、存儲、共享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有不到三成App承諾“未經監護人單獨同意,不會將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用於營銷”,但沒有一款App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的生物識別信息,如人臉識別、聲紋識別等單獨作出保護性承諾。

“時代迅速發展,成年人都應接不暇,更何況是未成年人?有些‘侵蝕’讓人防不勝防,比如專門利用未成年人賺取流量、以未成年人爲消費羣體設置營銷內容等。不能讓缺少自我防禦能力的未成年人在互聯網的大潮裡危險地‘逐浪’。”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坦言,從整體看,社會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程度在逐步提高,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章對涉及未成年人網絡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但一些平臺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還不夠細緻,保護機制還不到位。

記者注意到,針對某知名短視頻公司存在的疏於保護或違法獲取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問題,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曾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由杭州互聯網法院出具調解書後結案。檢察機關就該案提出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訴求,短視頻公司均無異議,並及時對存在問題全面進行整改。據悉,這是全國首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方燕也關注到了這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該案既是公益訴訟的典型案例,也是未成年人保護的典型案例,二者的效應結合起來,對利用或者隨意使用、消費未成年人信息的行爲具有警示作用。”她建議推進專門立法,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個人信息違法行爲的打擊力度,規範信息處理者行爲,強化行業自律。同時,注重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保護個人信息的意識和能力,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準確把握個人信息保護範圍。

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徵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鄭寧補充說,目前人臉識別技術不成熟,平臺對於生物信息採集應該更加慎重,採取更好的替代措施,保護好未成年人信息。

“有必要強化執法力度,依法嚴厲打擊疏於保護或違法獲取使用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行爲。”在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黨委書記、主任王學坤看來,關鍵是要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倒逼網絡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規定的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原則和規則,切實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義務

嚴把“少兒不宜”內容審覈關

及時甄別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並及時進行提示,建議完善立法,明確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範圍和甄別提示的時效性要求,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定義務。

在涉未成年人視頻內容審覈方面,《報告》提到,部分短視頻平臺用戶在上傳包含兒童裸露鏡頭的視頻時,App無任何提示即可通過審覈順利發佈。有七成App沒有專門針對未成年人舉報機制,有些平臺未成年人舉證機制和成人共用一個機制,一般承諾15日內進行反饋。

將於今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佈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監管的難點在於網絡信息的上傳快、傳播快、刪除快,可以病毒式無限傳播。”方燕告訴記者,在用戶法律意識淡薄、平臺又審覈不嚴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隱私的侵犯是容易的。而信息一旦上傳,可以無限次地公開傳播、永久下載存儲,有些會對被侵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可消除的損害。發佈者事後可以隨意刪除,但網絡取證需要及時、有效,這也給證據的固定以及訴訟中證據的認定增大了難度。

基於此,壓實平臺責任顯得格外必要。方燕建議平臺首頁滾動播放設置對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宣傳語、警示語,同時完善追責機制,成立專門負責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的專項小組,對未成年人侵權事件的責任追究落實到個人。要擴大在未成年人隱私受到侵犯時可以提起訴訟的追責主體範圍,暢通原告在法院訴訟時的立案通道,快捷、有效地保護未成年人。

王學坤也強調,及時甄別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並及時進行提示,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義務,建議完善立法,明確界定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範圍和甄別提示的時效性要求,從法律和技術兩個方面督促網絡服務提供者履行法定義務。

青少年保護模式是通過技術手段織密“保護網”,以防止未成年人沉迷遊戲和網絡,具體包括時間鎖、禁止直播和充值打賞、限制內容等。不過,實踐中有些平臺的青少年保護模式流於形式。

《報告》顯示,所測評的App中85%的平臺有青少年保護模式可供選擇,其中除1款App外,其餘均設有時間鎖限制或禁用時段。但是,在青少年保護模式下的時間鎖等功能很容易被“繞過”,只需輸入密碼即可解除限制的App數量高達15款。選擇青少年模式後的內容池僅有少量視頻,且更新慢,甚至有平臺沒有任何功能可以使用,這變相使得未成年人爲了獲取更多內容而“繞道走”。

楊琴格外關注App中青少年模式的推行情況。“好的模式不能形同虛設。”結合身邊一起未成年人因沉迷網絡遊戲釀成悲劇的事例,楊琴建議,進一步規範約束網絡遊戲運營,對未成年人的網絡遊戲入口設置門檻,嚴厲打擊侵害青少年權益的不法行爲。

“平臺有必要加強技術投入,控制青少年上網總時長,允許監護人遠程控制,並且提高密碼難度,防止輕易被破解,避免卸載後重裝即可繞開青少年模式的缺陷。”鄭寧同時建議,監管機構應通過行政指導、發佈標準、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平臺履責,行業協會應積極制定自治規範,對平臺採取青少年模式的情況進行評估,並通過信用監管等方式對違法違規的行爲進行懲治。

築牢直播“防火牆”

解決未成年人打賞問題,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識與體系,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督管理,探索設立單次打賞的最高限額和單個銀行賬戶打賞的最高限額,既可防止網民利用打賞進行利益輸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爲高額打賞帶來的家庭財產損失

“未成年人鉅額打賞主播後,相關錢款能否追回?”該話題曾在網上引發輿論熱議。

“在與短視頻直播相關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中,比較集中的就是打賞、充值類的內容,我們受理的涉未成年人網絡交易糾紛的案件集中於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更超說,現實生活中,如果有未成年人去商店鉅額消費,通常情況下,商店老闆會思考“這是一個孩子”的問題,而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和進步,在無監護人看管的情況下,未成年人線上進行高額打賞,反而“找”不到責任人。

爲此,在一片爭議聲中,有平臺探索禁止未成年人直播充值打賞。《報告》提到,在20款參與測評的短視頻直播類App中,17款在青少年保護模式下關閉了直播開通和打賞充值功能,未成年人往往選擇正常模式來觀看短視頻、直播,其中半數被測App存在鼓勵、引誘用戶打賞的情況。有直播平臺儘管在充值頁面有未成年人禁止充值消費的提醒,但實際在觀看直播過程中還彈窗提示“主播戳了下你”,附上誘導消費的充值框。

“如果不下決心去做這個事,保護就難以到位。”劉更超認爲,短視頻直播類App的技術、服務、內容全部都是由企業提供,企業應該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承擔更多的主體責任。

針對因未成年人打賞引發的糾紛問題,最高法出臺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指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此,方燕表示,未成年人因心智不成熟、無抗風險意識等原因,容易衝動消費、過度消費。賦予其監護人撤銷權,一方面可以保護未成年人,一方面有助於督促商家針對未成年人的消費承擔起必要的提醒義務。

民法典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雖然法律有相關規定,但實踐中仍可能面臨舉證難問題,建議法院出具要求商家進行配合的配合調查令,要求商家提供打賞資金入賬賬戶的個人信息、賬戶信息,方便受害人挽回損失。”方燕補充說。

王學坤也直言,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賞的糾紛中,由於“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案件舉證規則,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求網絡直播平臺退款時,遇到的突出問題就是舉證難,有時訴訟請求難以得到支持。

在王學坤看來,解決未成年人打賞問題,需要形成共治的共識與體系,系統地解決問題。應加強對網絡直播平臺的監督管理,探索設立單次打賞的最高限額和單個銀行賬戶打賞的最高限額,既可防止網民利用打賞進行利益輸送,又可避免未成年人因爲高額打賞帶來的家庭財產損失。要加強未成年人網絡消費教育,學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都要對未成年人進行防騙、防衝動消費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