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保險支公司被處罰 涉中國人壽、陽光財險

1月18日,多家保險支公司違法違規行爲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涉及中國人壽陽光財險等。

中國人壽支公司平險業務中欺騙投保人

1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發佈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支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劉海東,在2020年學平險業務中欺騙投保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16萬元。

相關當事人李海忠,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格爾木支公司學平險業務欺騙投保人的違法行爲承擔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陽光財產保險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1月18日,興安銀保監分局發佈興銀保監罰決字〔2020〕7號、興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爲翟永清,因編制虛假財務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被興安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

同時,相關當事人牛樹昌,是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中心支公司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直接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被興安銀保監分局警告並處4萬元罰款。

平安財險支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

1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發佈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爲杜桂蓮利用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罰款人民幣10萬元。

相關當事人杜桂蓮,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利用保險代理人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方式套取費用的違法行爲承擔管理責任和直接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新華人壽支公司銷售人員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

1月18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發佈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西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以及相關當事人的違法違規行爲進行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保險代理銷售人員李長花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000元。

同時,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爲馬龍,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保險代理銷售人員李長花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利益的違法行爲承擔管理責任,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海西監管分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