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案檢不上訴 多名企業主與陳幸妤無罪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針對二次金改案,最高檢察署2日發佈新聞稿,表示檢察總長黃世銘召集特偵組全體檢察官深入討論後,因查無具體違背法令,礙於速審法,全案不再上訴。

二次金改案共有被告21人,一審時,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無罪,10月13日二審宣判逆轉,高院合議庭認定陳水扁利用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改判陳水扁18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9年、併科罰金1億8千萬;吳淑珍貪污及洗錢被判刑11年、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億200萬元;馬永成幫陳水扁到國泰金控向蔡宏圖拿錢,居中協調金控合併事宜,依貪污共犯判8年、褫奪公權6年。

其他被告企業負責人方面,元大金控前總經理馬維建和元大證前董事杜麗萍依洗錢罪各判8月和3月,均爲緩刑2年,其餘企業主被控助扁洗錢,二審認定主觀上無洗錢犯意,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最高檢新聞稿表示,對於二審有罪判決部分,尚無違背客觀存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具體違背法令情形;在無罪部分,則礙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上訴第三審的限制,決定全案不予上訴。

檢方決定不上訴後,二審洗錢獲判無罪的蔡鎮宇、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陳幸妤馬志玲辜仲瑩邱德馨鄭深池吳澧培李明賢等人確定全身而退。

特偵組研討意見如下:一、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部分特偵組經研析結果認爲:國泰金控合併世華銀行判決有罪部分,二審判決內容不論總統職權之論述、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職務上行爲之解釋、陳水扁介入之事實及與蔡宏圖交付金錢對價關係之認定,均大幅引用特偵組所提之上訴理由,查無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故不予上訴。至於不另爲無罪諭知之部分,依速審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臺上字第5099號判決意旨,仍應以有無速審法臚列之事由,即: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決違背判例,爲審覈有無上訴理由之標準,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則不適用之,經查此一部分並無速審法所列之上訴第三審事由,而不予上訴。

二、元大證券合併復華金控案部分(一)有關2億元賄款部分意見1、原審判決對於「職務上行爲」之認定,與本署上訴理由大致一致,亦採關連性理論,原審判決除採本署上訴理由所主張之「從憲法觀點論之」、「自刑事實務觀點論之」之內容,作爲認定理由外,亦進一步例舉被告陳水扁接受三立電視臺主持人鄭弘儀專訪內容、龍潭地案陳敏薰案等作爲實證說明。2、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幾近一致,僅將國民黨欲出售華夏公司,洽得亞太梧桐私募基金及有關吳傑擔任土地銀行轉投資復華金控股權代表、復華證金副董事長部分刪除。3、原審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理由與本署上訴理由幾近一致,認同本署上訴理由所主張:被告陳水扁於本件合併案所爲介入行爲,屬總統職務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