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三讀 收養、出養從嚴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法院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規定父母收、出養孩童,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媒合,法院認可收養前,可以要求收養人精神鑑定。另外,爲了避免發生電影《不能沒有你》的情形,新增主管機關會同戶政移民機關,協助沒有戶籍國籍、或沒有取得居留兒少,依法辦理戶籍登記、歸化或居留等。

法案明定,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必須是政府許可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如未經許可,可處6萬到30萬元罰鍰;非營利組織可以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父母擬出養時,須委託國內媒合服務者,但出養給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則不受此限。媒合服務者接受委託後,應先訪視調查,做成評估報告,出養以國內收養人優先

法院認可兒少收養前,可以命收養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精神鑑定、藥、酒癮檢測等,相關規定在法案公佈後6個月施行。

另外,村裡幹事在執行業務時,如果得知兒少有施打毒品、被虐待、遺棄、或在聲色場所擔任侍應,應在24小時內向縣市政府通報。如果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村裡幹事沒有即時通報,將被處以6000元到3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