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買春犯要求「網路被遺忘權」 日本最高院駁回

日本一名男子主張享有「網路被遺忘權」,要求Google刪除搜尋紀錄。(圖/翻攝Google首頁)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日本一名男子因爲涉及兒童買春遭定罪,竟向琦玉地方法院主張「網路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要求google刪除他因兒童買春而遭到逮捕的相關新聞報導紀錄,遭到最高法院以侵害言論自由駁回。

根據日媒引述的法院聲明表示,「只有在保護隱私權價值明顯高於資訊公開時,纔會允許刪除相關的報導與搜尋紀錄。」

法院也對於刪除網路搜尋紀錄的基準做出定義,包括,1.報導的事實性質內容,2.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3.當事人社會地位影響力,4.報導的目的意義,5.社會的狀況,6.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住址的必要性。

該男子的委任律師神田知宏表示,這是一項「令人失望」的裁決,確保犯罪事實被紀錄,與多年後他的姓名與那項罪名持續連結,是不同的兩件事。神田知宏律師經常受理類似的委託案件,並着有《ネット検索が怖い》(暫譯:可怕的網路搜尋)一書。

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是在歐盟已經付諸實踐的一種人權概念,即人們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相關案例包括,2014年,中華職棒米迪亞暴龍隊球團負責人施建新在臺北地院訴請Google撤銷關於其先前負面資訊之連結;2016年一名義大利女子要求刪除於網路流傳性愛影片,但因不堪嘲笑而自殺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