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資料對外開放個人隱私全都露?高公局:已去識別化

高速公路ETC。(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公局對外提供之ETC資料個人隱私權問題引發爭議民衆擔憂是否個人隱私全都露?高公局澄清,目前對外公開的資料,均不含個人資料,任何人無從自開放資料判別車輛車號所有人等個人資料。爲確保間接識別個資疑慮,高公局進一步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也符合個資法增進公共利益之開放要件

高公局說明,開放資訊應是世界潮流趨勢,基於交通資訊共享及增進公共利益目的,將ETC資料去識別化後提供外界下載使用,讓交通資料的使用發揮更大的價值,均經各主管機關函釋肯認已無個資識別疑慮,高公局爲政府行政機關,一切均依法行政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爲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高公局依組織條例之執掌事項委託遠通電收公司執行電子收費業務,而代高公局向民衆蒐集、處理或利用相關資料,符合前開規定。

另依法務部97年10月29日法律字第0970033803號書函函釋,遠通電收公司於執行電子收費相關業務時,享有公務上職權公權力主體身分,其員工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具有準公務員之身分,故在處理相關收費業務時,與高公局同受相關法制約束規範,其資料蒐集與高公局自行蒐集無異。

再依個資法第16條的但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爲特定目的外之利用:1.法律明文規定。2.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高公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開放使用ETC交通資料除符合機關組織法規規定外,交通資料蒐集研究運用也能運用於大衆運輸規劃或即時交通資訊提供,確有助於增進公共利益,也符合個資法第16條但書於特定目的外利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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