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怒批最嚴重犯罪 失業男榔頭擊殺女教師5度判死

高市失業男子劉志明6年前持鐵錘打死退休陳姓女教師光天化日下劫財性侵,高雄分院三審19日宣判劉男強盜殺人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本報資料照/袁庭堯高雄傳真)

高市失業男子劉志明6年前持鐵錘在左營哈囉市場打死退休陳姓女教師,光天化日下劫財還殘忍性侵,歷經4次審判均判死。高雄高分院更三審19日宣判,認定劉男殘忍行兇屬「最嚴重的犯罪」, 依強盜殺人罪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可上訴。

更三審審理過程劉男仍不放棄狡辯,一度辯稱只是爲了搶車,不知何故用鐵錘敲擊陳女,還稱只是想敲昏她、一時緊張纔多次敲擊,沒有殺人意圖。劉男甚至以「事前飲酒」爲由,強調自己酒後易怒情緒失控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爲,企圖替自己減輕罪行,但法官醫院鑑定報告及劉男滅證行爲,判斷他思考及行爲能力根本不受酒精影響,痛批他「卸責」,不予以減刑。

一、二審時,法官以劉男行兇手法已達泯滅人性程度,並無再教化可能判死刑,但最高法院以「沒釐清矯正教化可能」爲由發回更審。更一審認爲,劉男犯行有永久與世隔離必要,仍判其死刑,但最高法院以「警方調查紀錄不明」爲由再度發回更審。更二審仍維持判死,但最高法院認認爲劉男「強劫行爲」調查未盡,再度撤銷發回更審。

更三審認爲,劉男企圖奪取陳女汽車身上2000元現金,強盜事實明確。劉男連續以鐵錘敲擊陳女頭部致死,離去前還故意將陳女藏在汽車右後座腳踏板,刻意從車外上鎖並丟棄鑰匙,斷絕陳女獲救的最後機會,殺人意圖明確。

判決指出,劉男不滿女友分手,到五金行買榔頭並將木柄鋸短帶在身上,2014年12月3日找前女友談判未果,騎車到蓮池潭喝酒,看見買完菜正要開車離去的陳女,打算搶車找女友。

陳女打開車門、要進到駕駛座時,頭部冷不防被劉男以榔頭狠敲、再被推進副駕駛座,劉男見她還醒着再度敲頭,並將她的座椅躺平將人推入後座。

劉男發現車子有暗鎖發不動,逼問陳女,但陳女傷重無法回答。此時,劉男竟再度用榔頭攻擊13次,還以手指性侵陳女,甚至一口咬下陳女右乳頭吐在車裡,搜刮她皮包裡的2000元后鎖車逃離。法醫鑑定,陳女頭部頂骨額骨粉碎性骨折,頭部大量出血死亡。

更三審法官聲明指出,再三斟酌劉男犯行,其手段特別慘忍,檢察官處死刑並無不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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