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朱樑「3年翹班嫖妓16次」 最快34分鐘就解決

朱樑3年間趁上班時間買春16次,因此遭到彈劾。(示意圖/CF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監察院5日審查12比0全數通過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法官朱樑。彈劾文中提到,朱樑3年內共16次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買春時間都多在下午時段,僅3時段在中午,平均50多分鐘可以解決,其中最快的一次爲34分鐘。

監察院表示,經監委楊芳玲包宗立案調查,發現朱樑從2014年12月至去年5月17日間,在上班時間共16次分別於臺中商務套房汽車旅館與女子進行性交易,且並無請假或公差紀錄。除構成曠職外,與女子進行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並構成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罪,僅因配偶未提出告訴無以論罪

▲朱樑最快一次的性交易紀錄爲34分鐘。(圖/翻攝自監察院官網,下同)

資料顯示,16次的紀錄當中,朱樑多達13次透過賴姓男子黃姓女子聯繫小姐,都是挑下午3點至5點之間進行性交易,另外有3次是自行聯繫小姐,剛好都是集中在中午11至1點之間,過程多在50分鐘左右,其中有4次不到40分鐘就完事,最快一次則是34分鐘。

事後,朱樑坦承犯行,答辯時還稱,「因內人子宮切除而不能有性生活,偶然機會解決了需要,實與一般的尋歡作樂的情形不同,沒有以法官的身分爲之」,甚至還表示,自己致力於司法40年未曾鬆懈,且年年考績優良,辦案績效良好。另外,他還提到,「每年30天之假可休,但皆未休完,常至年底假休假而真上班,是上開短暫外出情形,並非翹班。」

對於這樣的答辯,監察院認爲,朱樑未能保持高尚品格與操守,言行不檢損及司法廉潔公正形象,分別違反法官法第18條、第21條第1項第2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全案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朱樑答辯,稱老婆因爲子宮切除不能有性生活,所以纔會出去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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