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會通過「北市新興煙品自治條例」 本會期將送行政院覈定

北市法規會28日通過「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下週將送進大會二讀、三讀。(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衛生局制定「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並將「加熱式煙品」納管,在高中職、國中小學校園周邊50公尺內,實體店面應禁止販賣、展示及廣告;北市法規委員會28日修正「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後通過,下週將送大會二讀、三讀,預計本會期就能送進行政院覈定

新型態煙品層出不窮,臺北市去年雖訂出「臺北市電子煙管理自治條例」,但恰逢中央正修訂「菸害防制法」,爲避免條文牴觸而再做修正才擱置,並依照中央草案內容修訂共14條,將電子煙及加熱煙定義做進一步對應,北市法規會28日通過「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下週將送進大會二讀、三讀。

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科長林夢蕙表示,未來自治條例通過,在電子煙的部分,將全面禁止販售宣傳和廣告,而加熱煙的部分,則是看中央未來修法的方向,但北市將針對「青少年」特別保護,在學校周邊50公尺禁止販售。

「臺北市新興煙品管理自治條例」制定草案規範,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招牌電子煙等類煙品或其組合元件違者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此外,未滿18歲使用新興煙品須接受戒新興煙品教育,若未參加則開罰2000元至1萬元罰款,並可按次處罰;若違規販售新興煙品給未成年者,則處1萬至5萬元以下罰款。

至於網路販賣電子煙的部分,林夢蕙指出,地方自治條例是爲彌補中央法規尚未通過前的空窗期,是針對行爲人在禁菸場所禁止吸食煙品和新興煙品,販售的部分則是針對實體店面,和校園周邊的實體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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