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酒醉駕駛 兩岸重罰

大陸5月1日起實施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新法主要針對日益嚴重的飲酒、酒醉駕駛行爲及僞變造或使用僞變造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等行爲,大幅加重行政處罰,希望起到嚇阻作用。例如對於飲酒(未達酒醉程度)駕駛,修法前的處罰最重只暫扣駕駛證3個月以下,但修法後加長暫扣時間。而對於酒醉駕駛,舊法規定1年內兩次酒醉駕駛被罰者才吊銷駕駛證,但修法後規定只要一次酒醉駕駛被罰即吊銷駕駛證;若酒醉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刑法犯罪,則吊銷駕駛證後終生不得再重新取得駕駛證。另外修法前對僞變造或者使用僞變造車輛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等行爲,行政處罰只有罰款,修法後不但加重罰金額,並可處15日以下拘留。

臺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醉駕駛可處吊扣駕駛執照1年,如在吊扣期間再發生酒駕,則吊銷駕駛執照;但酒醉駕駛營業大客車逕行吊銷駕駛執照;另外,如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終生不得再考領,此部分和大陸新法一致。而對使用僞造、變造之牌照,臺灣的行政罰只有罰款,未如大陸可爲拘束自由之處分。一般言之,臺灣處罰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