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中天選舉新聞20萬遭批言論劊子手 NCC:行政程序完備

▲罰中天選舉新聞20萬遭批言論劊子手,NCC:行政程序完備。(圖/資料照)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週三就中天新聞臺報導「陳其邁回防大旗美、邱議瑩大家麥離開打悲情牌」,以中天新聞在第一時間未善盡事實查證責任,處罰新臺幣20萬元。由於遭外界指控「NCC是言論劊子手」,NCC今天(18日)表示,該報導是接獲民衆申訴後,依法函請業者提出意見陳述,並依規定請業者召開內部倫理委員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後,循例召開由外部委員組成的「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就所涉爭議點進行討論,多數諮詢委員建議予以核處,然後依行政程序提到委員會議審議,行政程序完備。

NCC說明,衛星廣播電視法在民國105年修正後納入事實查證原則的規定,根據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衛廣事業不得有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情形違反者,處以罰鍰20萬元至200萬元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NCC指出,電視節目內容是否損及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爲避免「擅斷」,因此遴聘專家學者公民團體代表及內容製播實務工作者等外部委員組成諮詢會議,依其專業知識和社會通念,以合議制方式協助專業認定做成建議後,再提委員會議討論,NCC委員會就諮詢會議建議、相關事實與陳述及法定職掌等因素綜合判斷做成決議

因此,針對中天新聞臺這則新聞,NCC經接獲申訴反映內容不實後,將節目帶、業者意見陳述及其倫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併提諮詢會議討論,經多數諮詢委員認爲有刻意曲解事實引導理解事實的特定角度,因此建議NCC予以核處。而NCC委員會議審議,也認同該報導未在第一時間事實查證、混淆訊息,損及閱聽衆視聽權益媒體公正公信力,以致損害公共利益,因此決議裁處新臺幣20萬元。

NCC強調,新聞自由爲現代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新聞媒體負有監督政府及維護公衆利益的第四權,然而言論自由固然爲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但也需要兼顧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利益、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的保護。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已有明釋:「電視頻道事業製播新聞時當應遵守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令規範,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事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用途,併爲播送內容負責,避免因故意或過失導致違法逾越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