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開房硬上16歲高中女 法官:他血氣方剛非惡性重大判緩刑

飯店開房硬上16歲高中女,法官:他血氣方剛非惡性重大判緩刑。(中時資料庫)

一名20歲的蔡姓男子,在網路上結交某16歲高中少女後成爲網友,109年6月,蔡男前往學校接少女下課,立刻載她到某飯店內休息,但一進房後,蔡男竟立刻將少女推到牀上,強脫衣褲後性侵。法院審理後認爲,蔡男年紀剛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未能有效剋制自己情慾,事後坦承惡行且與積極與少女和解,並非惡性重大之徒,因此判刑2年,宣告緩刑3年,仍可上訴。

根據盼判決書記載,蔡男與爲16歲少女在網路上結識後成爲網友,蔡男於民國109年6月8日晚間,騎乘機車前往少女就讀學校接她下課後,載她前往某飯店休息入住,一進房就先將少女推至牀上架住其雙手,強行將少女下半身衣物脫掉後性侵,事後又進行指侵,並逼女方替他口交。

少女事後到校上課後神情有異,經學校導師發覺她有異狀,詢問後認涉及性侵害犯罪事件而透過學校通報,警方事後將蔡男傳喚到案,並函送法辦。

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蔡男因一時性慾衝動,未尊重少女之意願,致觸犯刑罰重典,衡諸蔡男壓抑少女之性自主決定權,雖屬不法,但考量犯罪手段尚非殘暴,案發後都能坦承犯行,悔悟不已,積極尋求告訴人諒解,並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全數給付完畢,法官斟酌被告本案犯行相較其他性侵害案件之情狀,非惡性重大之徒。

法官審酌,審酌蔡男爲一己私慾之滿足,罔顧少女身心健康及心靈感受,壓制女性自主決定意願,而對少女強制性交得逞,嚴重妨害甲女身心、人格之健全發展。

法官認爲,蔡男犯行時,年紀剛滿20歲,年輕識淺,血氣方剛未能有效剋制自己情慾,非惡性重大之徒,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未耗費過多司法資源,並積極尋求告訴人諒解,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且賠償完畢,可認爲犯後態度尚佳,且女方表示願意給被告一個機會,同意給予被告緩刑,因此判刑2年。宣告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