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華聯興保險銷售股份公司江蘇分公司助理總經理被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

2024年1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蘇金罰決字〔2024〕1號),陳遠智(泛華聯興保險銷售股份公司江蘇分公司助理總經理)(簡稱:泛華聯興保險),其對泛華聯興保險銷售股份公司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開展培訓負有責任。

依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九十四條。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江蘇監管局對陳遠智(泛華聯興保險銷售股份公司江蘇分公司助理總經理)警告並處罰款1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1月10日。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七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委託保險中介行業自律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組織培訓。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未按規定委託或者聘任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