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陳清秀/當各機關皆執法,人權如何獲得保障?

▲其管制處罰模式,似乎意在威嚇嚇阻人民,妨礙人民與中國大陸進行經貿文化法制的友善交流。(圖/記者蔡紹堅攝)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

立法院會昨天不顧各界反對疑慮意見,強行通過反滲透法,明定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指中國大陸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的人,中國大陸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的人,上述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的人)指示、委託資助,捐贈政治獻金、違法從事競選活動,或進行法令、政策或議案遊說,更不得就涉國安機密國防外交、兩岸事務進行遊說。否則輕則裁處罰鍰,重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案的爭議,在於其爲達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立法目的,採取管制處罰手段,過於嚴苛,不問人民的行爲動機目的以及產生結果是否有利於國家社會,有無危害社會與國家安全,一律處罰,明顯不當連結,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的「比例原則」,而有違憲疑義

再者本法的各個法律條文規定,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適用範圍模糊不清,讓人民動輒得咎,導致可能任由執法機關任意解釋,難免有傷及無辜之虞,因此,其處罰方式,違反現代憲政法治國家所要求「處罰明確性原則」,其管制處罰模式,似乎意在威嚇嚇阻人民,妨礙人民與中國大陸進行經貿、文化與法制的友善交流。其管制方式,防弊有餘,興利不足,並不利於營造兩岸友善和諧相處、共存共榮的環境。

尤其本法並未規定主管機關,反而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爲情事的,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偵辦,倘若各機關執法標準不一,甚至如有濫權情況,人民權益如何獲得保障。

展望未來法務部作爲追訴犯罪的主管機關,行政院作爲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實應責無旁貸,積極研議發佈執行本法之「統一作業規定」,具體明確規範本法各條文的犯罪處罰要件,以供各機關以及檢調機關共同遵守,才能避免人民蒙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讓人民可以安居樂業。同時應本於憲法上比例原則,合憲性的合理限縮本法的適用對象與範圍,以免妨礙兩岸之和平交流,增進兩岸人民福祉。而司法機關在依據本法審判處罰時,也應秉持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本於合憲解釋原則以及比例原則,適度限縮本法的適用要件範圍,以免罪及無辜,而能保障人權免於違憲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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