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沒收電費賺到了? 房客傻眼:一次竟收52個月!

電錶度數要清楚記錄。(圖/記者林裕豐攝)

記者林裕豐/臺北報導

租屋族的電費計算方式多,有人是每個月收,有的則是一季收一次,一名網友po文求救,房東一直沒收電費,後來一次要收52個月的電費,金額龐大,專家分析合約上記載清楚,如果租金沒有包含電費,還是要按時給付,除非可以舉證房東說不用繳電費。

原po在租屋社團po文,「合約上有說明電費一度5元,一開始繳納房租時詢問電費,房東說是不用繳納,第二個月繳納房租時,房東也是口頭的回覆不用繳。」過了幾年,房東卻一次要求現金支付52個月的電費,由於時間久遠,房客沒有紀錄電錶的數字,造成困擾。

網友討論熱烈,分成2派,有人主張要看合約怎麼寫,「網路查得到近2年的電費單,請他至少調給一個公證數據」、「不要欠人家,其他人都有付電費,只有我不付,第一天我就會拒絕了」

也有網友認爲,房東既然說不用繳,就不該又開口要收錢「房東如果說不用繳,口頭的也算是合約,但是你要能舉證,錄音證人

▲租屋族的電費計算方式以合約爲主。(圖/記者林裕豐攝)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總監陳炳辰指出,房租是否含水電,如何計算,或是雅房合租如何按比例分配,要達到最保障雙方權益,都應明白租賃契約中載明。

以此案例來說,若以度數計算,且要是還有獨立電錶,或每個租客都確實按比例或合理的方式計算費用,合約沒有載明免收就會有模糊的空間,很難說之前都沒收就代表不用收,除非能有錄音或其他舉證等,卻也不一定會被採用,訴訟起來相當麻煩,僅能就電費收取是否合理來與房東討論。

Legal Works創辦人吳睿騰分析,承租人出租人房屋租約上,既已載明「每度電費5元」,依據雙方的契約義務,承租人自然必須按期交付電費給出租人。

本件網友所描述的案例,出租人如果在簽約之後,又口頭表示不用繳納電費,在民法上屬於對承租人例外,免除電力費用債務意思表示;而且免除債務,法律上屬於「 單方行爲」,只要承租人獲知內容原則上就已經成立生效了。從此,承租人不具有繳納電費給出租人之義務,自然出租人不可以違反誠信原則,事後再來追討電費。

至於出租人免除出租人電費意思,是否真的存在?必須由承租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房客沒有辦法提出證明文件(例如Line的對話紀錄)或錄音,很可能主張不成立。

另外,電力費用屬於一年以下定期給付債權,每期帳款如果超過5年時間,承租人依民法127條規定,得以「罹於時效」爲由拒絕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