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請假 PwC:應留意自身權益

近期臺灣本土疫情趨向嚴峻,政府並延長第三級防疫警戒至6月14日,染疫人數持續累加,特定產業被要求停止營運,各級學校亦配合停課,勞工有可能染疫、被要求隔離、檢疫或採檢,甚至可能還要請假在家照顧因停課在家學習的子女。故勞工應該要了解相關假別,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普華PwC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魏妁瑩表示,若員工是因爲職業上的原因染疫,可請公傷病假,僱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職災補償,包括髮給原領工資。若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則可請普通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如系普通傷病假,領取薪資爲前30日半薪;若請特休假則發給全薪,事假不給薪。

魏妁瑩指出,若員工被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集中隔離/檢疫者、或是因接觸確定病例而需要居家隔離者、或是具國外旅遊史者需要居家檢疫,抑或是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檢疫者,而必須請假,這些情形員工可請防疫隔離假,但未強制企業給薪。若僱主有給薪,可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所得額中加倍減除。

但若員工系因職務需求出差後依規定受隔離、檢疫,或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例如醫護人員,則於員工隔離、檢疫期間,企業仍應照給工資。

若企業員工與確診者足跡重疊,至快篩站採檢,這種情形是以防疫隔離註記,此亦未強制僱主應給付員工採檢請假期間之薪資,但僱主不得視爲曠職、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魏妁瑩表示,在高中職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停課期間、託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託期間,12歲以下學童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此處所謂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另外,社區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託顧)暫停服務期間,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一人也可以請防疫照顧假。此處的家屬,爲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員工請防疫照顧假,企業不得視該爲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之處分。

至於員工自行接種疫苗,自110年5月5日起,可請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爲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企業得不給薪,但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爲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如員工超過疫苗接種假仍不適,可請普通傷病假。但若是企業要求勞工接種疫苗,則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魏妁瑩表示,員工因企業停業無法提供勞務,有分幾種情形。若是政府通知企業強制停業,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在企業停業期間無須請假,企業得不給薪,但不得視爲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若企業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另外,若企業因未落實防疫措施被政府勒令停業,屬可歸責僱主之事由,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但如非政府通知企業強制停業,而系企業因疫情自行停業(包括自行消毒),無法提供勞務之員工在停業期間無須請假,然企業需照給員工薪資;如果企業是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爲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之勞動權益,宜由企業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爲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若徵得勞工同意減班休息,仍須注意對於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