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中國吸收人才 體育署:禁參加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

劉錚目前效力於CBA浙江廣廈隊。(圖/CFP)

體育中心/綜合報導

昨(27)日媒體報導「臺運動員持證上崗教練裁判適用,陸體總修法明年上路」,體如育署說明下:

一、依據「民間團體大陸交流注意事項規定,我民間團體不應參加大陸舉辦之「全國性會議活動,以避免我地位中國大陸矮化。體育署「兩岸體育交流處理規範」亦明確規定我國體育人士赴陸,不得參與陸方辦理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或具有特定政治目的之交流活動。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得擔任中國大陸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爲其成員,但禁止擔任經陸委會公告禁止之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爲其成員。

▲中國職棒江蘇巨馬總教練陳瑞振。(圖/CFP)

三、爲積極留住優秀運動人才,體育署已建置良好的競技運動人才培育發展體系,包含「選」- 科學選才、「訓」-培訓制度、「賽」-運動參賽、「輔」-運動員輔導(就業及就學)、「獎」- 獎勵措施等5項,期透過相關計劃推動,不斷培育更多新血,紮根基層,建置穩定選手輸送制度,厚植整體競技運動實力。另對於優秀運動選手之退役,亦協助安排退休生涯規劃,及鼓勵民間企業認養優秀運動選手等策略,整合政府及民間企業力量朝向建構完善運動環境努力,俾以培育及留住優秀運動人才。

四、 另體育署重申我國體育人士不得參與陸方所辦「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遵守兩岸體育交流相關規範,本署亦將配合陸委會兩岸政策,適時以通函、行政研習會等,加強宣導相關規範,及赴陸前應審慎評估可能存在的成本風險效應,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

中甲杭州綠城陳柏良。(圖/CF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