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宗教財產變私產 內政部將修法

內政部部務會報5日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只要是符合規定的宗教團體,條例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透過核發權利歸屬證明書、更名登記或限制登記等三種方式,鼓勵宗教團體主動釐清權利歸屬,讓實質擁有不動產不致淪爲私人財產

官員指出,過去曾發生很多宗教財產被侵佔案例,例如許多宗教團體當初購買或受贈土地來蓋道場等宗教禮拜場所時,常以代表人等人名字借名登記,在登記名義人過世後,家屬出來主張繼承財產,造成繼承人與宗教團體間的產權糾紛

爲解決糾紛,內政部擬具暫行條例草案共計17條,針對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只要已登記立案宗教團體購買或受贈的土地或建物,已繳過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稅賦的不動產,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即核發證明書並囑託地政機關更名登記。

對不動產尚未繳稅、宗教團體持有法令規定不能持有土地、寺廟尚未完成登記立案,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以限制登記方式,讓該不動產禁止移轉、設定抵押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並在登記簿上註明所有權歸屬的宗教團體名稱,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不被任意處分

內政部強調,暫行條例適用對象現行宗教財(社)團法人、已登記寺廟外,也納入在運作、整幢既存未登記寺廟,促使未登記寺廟完成登記程序依法將限制登記的不動產登記爲宗教團體所有。

內政部強調,少子化、高齡趨勢下,宗教團體也面臨接班人斷層、道場永續經營的困難,透過擬具「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草案,保障宗教團體不動產所有權,並促進宗教團體健全發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陳報行政院審查後,儘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