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遲繳1天遭斷電 房客偷光電器怒退租

臺南市北區柯姓房客因房租遲繳1天,套房竟遭租屋公司斷電,要求覆電還需加付1千元,他一怒之下選擇退租,但又需賠償8千元押金,心有不甘,搬走時順手將屋內電器偷光,遭屋主提告竊盜,最近他到案應訊大吐苦水「屋主實在太人情味」,纔會下手行竊。

31歲的柯姓男子(傷害、妨害自由、毒品前科)4月時與陳姓友人共同承租西門路3段的一處套房,先付1個月8千元房租,及2個月的押金,他一時付不出2萬餘元,開了1張8千本票給租屋公司墊付。

6月中旬,繳交房租的日期已到,柯男未即時繳納,沒想到當天晚上房間立刻被斷電,令他錯愕,打電話要求房東覆電,被告知還需加收1千元,滿腔不滿情緒爆發,索性要求退租。

雙方租約日期未到,柯男退租需賠兩個月的押金,租屋公司拿着本票要求兌現,他只好四處向朋友籌錢繳納押金,纔拿回本票。

租屋公司人員限柯男在6月25日搬離租屋,他搬家時心有不甘,認爲房東太不通人情,索性順手將房內液晶電視冰箱等電器通通搬走離去。

房東整理房間時察覺房內電器被偷光光報警處理,警方循線通知柯嫌到案,最近他到警局說明,自己是不甘心受到房東不近人情的對待,「才一天沒繳錢就斷電!」纔會偷走電器設備「以示懲罰」。

房東委請的租屋公司王姓專員提出房屋租約證明,雙方簽約時有載明租屋條件,斷電也是合約條文之一,公司是按照合約條文進行。警方依照竊盜罪嫌將他函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