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姐煮菜用他的鍋!幫前男友宣傳…提告討千萬節目費結果曝

▲菲姐與前男友丁洋機鬧翻後,雙方訴訟不斷,北院日前判丁男應賠菲姐356萬節目主持費。(圖/資料照)

記者羅志華臺北報導

知名廚藝節目主持人菲姐(本名甘玉惠),對擔任鍋具代理商的前男友丁洋機,求償2002至2008年間,節目主持及重播費共1477萬,北院審理期間,丁男表示,若菲姐沒拿酬勞,又怎麼會願意繼續錄節目,主張錢都有給,但法官認爲,2人當時是同居男女朋友,菲姐即使沒拿到錢也可能繼續拍片,日前依各項證據判丁男應給付菲姐356萬元主持費。

菲姐控訴,與丁男於1998年簽約,說好1999年後,主持新節目1集2萬,重播1999年之前的節目每天1萬,而她在2002年至2005年間,共主持「菲姐吃香」、「菲姐COOKING SHOW」、「菲姐HAPPY TIME」等節目,之後又在其他頻道,重播先前內容,節目中都有替丁洋機宣傳代理鍋具,依269集新節目及939集重播,向丁男求償1477萬。

丁男表示,「菲姐吃香」、「菲姐COOKING SHOW」、「菲姐HAPPY TIME」三節目,都不是合約內宣傳鍋具的節目,且如果菲姐沒拿錢,又怎麼會同意繼續節目,另外,也有部分求償已超過15年追訴期。

但節目製作公司唐姓負責人證稱,當時與菲姐、丁男說好,在節目裡用丁男代理的鍋具,好對觀衆植入品牌形象,而當時菲姐雖與丁男是同居情侶關係,他仍提議找律師來擬約,讓雙方的酬勞義務都清楚,至於節目重播的部分,是電視臺權利,丁男與菲姐的合約裡,也沒寫到重播1999年後的節目要收錢。

法官認爲,丁男在長年節目中,都有給付唐姓負責人報酬,而節目裡確實也都用丁男代理的鍋具,顯然有打廣告的對價關係,至於重播939集部分,由於菲姐沒提出足夠證據不予採信,依菲姐2018年提告回推15年追訴期,認定索討178集主持費用合理,判丁男應給付35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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