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囤房稅率修爲2%~4.8% 採全國總歸戶3戶以內爲自住

據瞭解,自住房屋定義,維持現行規定,限三戶,稅率1.2%,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三戶內可登記爲自住,超過三戶以上第四戶起則屬非自住房屋,必須依新修正後的囤房稅課稅,稅率2%~4.8%,希望強化差別稅率的效果。

知情官員說,房屋稅也將改採全國歸戶,房屋跨縣市者,自行選擇申報縣市。房屋稅仍爲地方稅,但過去條例上寫地方政府「得」依中央訂定稅率去訂定,這次將修法改成「應」,地方政府沒有不訂定差別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去年與地方政府積極推動房屋稅負合理化,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和屏東縣等7個地方政府修正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自去年7月1日起就轄內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行差別稅率課徵房屋稅,稅率介於1.5~3.6%間。加上新北市、澎湖縣、臺東縣將陸續跟進推動囤房稅,共有10縣市跟進提高囤房稅。

據悉,因仍有多數縣市未跟進,對打擊投機囤房效果力道稍嫌不足,因此,行政院決定再加大一些力道,由中央調高囤房稅的上、下限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