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機構虐待老人致死 最高罰100萬、勒令停辦1年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爲了遏止老人受虐狀況發生,立法院會12日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老人福利機構未來若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施虐未向主管機關通報、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等,致服務對象死亡者,最高可開罰100萬元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指出,爲提升老人福利機構照顧品質,此次修法比照《長照服務法》規範,新增授權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民間團體監督沒有親人長輩的服務品質。另外,老福法先處理急迫議題,但面對超高齡社會的到來,以及長照服務法的競合行政院應該儘速啓動更完整的配套修法。

施虐致死最高罰百萬、最重廢止設立許可

三讀條文規定,「虐待、妨害服務對象之身心健康,或發現服務對象受虐事實未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二項若致服務對象死亡,可開罰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前二項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行,或經主管機關辦理評鑑複評仍爲丁等者,廢止其設立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令其解散。老人福利機構經依前項規定廢止設立許可者,主管機關並應限期令該機構繳回設立許可證書;屆期未繳回者,應予註銷。

長者若遭遺棄、無力照護 地方政府需協助安置

此次三讀條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增加「配偶」選項,並將扶養義務字眼改爲「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人」。其規定,老人因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或其他情事,致其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發生危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之申請或依職權予以適當保護及安置。老人對其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而若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安置費用縣市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其保護安置費用。對於必要安置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計算書,及得減輕或免除之申請程序,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老人、老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負照顧義務者,於60日內返還;屆期未返還者,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