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陸投資半導體轉讓 改事前送審

防半導體關鍵技術外流,經部再修法明定臺廠出售對岸子公司也需「事前審查」。(臺積電提供)

兩岸高科技諜對諜。繼去年要求經第三地轉讓技術給對岸要政府許可後,經濟部再出招,修法明定經通過赴大陸投資的半導體、面板廠,未來如出售或賣股給當地,將視爲「技術合作」,一律從「事後報備」改爲「事前送審」,嚴防關鍵技術落入陸資手中運用。

現行轉讓 2個月內報備

臺灣的半導體產業已經等同「經濟核心」、「戰略物資」,但中國大力扶植「紅色供應鏈」,訂出2025年半導體自制率達70%目標,也引發兩岸科技競爭疑慮。

先前陸資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大舉挖我科技人才、聯發科出售旗下驅動IC廠奕力股權,傳中國手機大廠OPPO看中、以及先前沸沸揚揚的工研院新創公司翰薪科技解散後,原班人馬在上海重起爐竈等,這兩年都引發立委與綠營憂心,怕我半導體關鍵技術流到對岸。

因此執政黨陸續修法嚴防,去年底就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把原本「授權」專門技術纔要申請許可,增加直、間接從第三地「轉讓」也要獲同意,限縮臺商與大陸技術合作空間。

現在,經濟部再度修改該許可辦法第5條,明定當初經政府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在大陸投資的半導體與面板業,未來轉讓股權給大陸法人或人民,視同「技術合作」樣態,必須「事先提出申請」。

現行經許可在大陸投資或技術合作的公司,只有規定轉讓後,應於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等於是「事後報備制」。

對於加嚴理由,經濟部官員說明,因去年已修法第三地直接間接轉讓專利技術,都要申請獲得同意。可是像是臺積電、友達等,有在對岸投資設廠的臺資企業,未來如果有天不想投資想賣廠賣股權,這時就會有「賣技術」疑慮,畢竟所投資公司具有「技術含金量」,可能被陸資拿去運用。

跨部會小組 把關審查

官員強調,經關鍵技術小組通過赴大陸設晶圓廠、面板廠案例不多,修法只是要把「事後轉讓」這塊也補起來。

現行半導體上中下游產業,不管是IC設計、晶圓製造、封裝測試,以及面板廠,到對岸投資設廠或參股,都設有不可超過12吋晶圓、製程技術需落後臺灣一個世代等緊箍咒,必須送跨部會關鍵技術小組審查。2016年覈准臺積電到南京設12吋晶圓廠,就是經過這個小組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