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有嚴重瑕疵? 陳怡潔:立法院須追責任

記者陳佳雯綜合報導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25日表示,依兩岸關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服貿協議簽署依法應由經濟部會同陸委會辦理,但陸委會在過程中僅被動由經濟部告知,功能角色幾乎消失,這種政府行政程序出現嚴重瑕疵,是否「有權力者怠忽職權、無權力者僭越職權」,立法院必須追究行政責任

▲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資料照片/記者陳佳雯攝)

立法院朝野黨團今日協商後決定,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本文,應經立法院逐條審查、逐項表決;服務貿易協議特定承諾表,也應逐條審查、逐項表決,不得予以全案包裹表決,非經立法院實質審查通過,不得啓動生效條款

陳怡潔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之二有明文規定,「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關訂定爲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陳怡潔說,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與技術性,主管機關爲經濟部,在協談過程中,陸委會角色消失,所謂「會同行政院陸委會辦理」的前提幾不存在;陸委會 授權海基會簽署該項協議,卻是被動由經濟部告知協議內容後爲之,顯然陸委會功能已被取代,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下的兩岸事務主管機關角色。

她說,若經濟部要會同陸委會辦理協議內容,「得經行政院同意」代表此事經過行政院長江宜樺同意,則「江揆須於國會審查期間率相關部會,向立法院報告」;若未經行政院同意,則「經濟部會同陸委會辦理」由何者認可、授權?江揆有必要對外界釋疑。

陳怡潔強調,政府行政程序出現嚴重瑕疵,是否「有權力者怠忽職權、無權力者僭越職權」,立法院必須追究行政責任,否則,該協議即是不具有公信力與實質力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