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褵40載 兒大才知是他人種 夫訴離判準定讞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廖姓男子與妻結褵40逾年育有一子,但10多年前才知自己扶養了20多年的兒子竟不是自己的種,且妻子也隨後離他而去,廖男爲此向法院訴請與妻離婚並求償50萬,最高法院8日判準2人離婚定讞,但求償部分則是不不予准許。

臺中市廖姓男子在民國57年間與許姓妻子結婚,2人膝下育有一子,但在10多年前,廖男竟發現養育20多年的兒子非自己所生,隨後,妻子也棄自己離去,廖男於是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妻子賠償新臺幣50萬元。

廖妻在法院審理期間則主張,兒子是她遭人強暴懷孕所生,離家不回則是廖男年輕時脾氣暴躁,有毆打她記錄,在丈夫知道兒子不是親生後,因心生恐懼,所以不敢返家與廖男同住,並沒有拒絕同住,也沒有惡意遺棄廖男。

最高法院維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認爲廖男養育兒子20多年後發現非自己親生,內心難免感覺被矇騙而深受刺激,且須承受親子親情矛盾的痛苦,愛恨情仇糾結難解,兩造互信基礎已動搖,因此判準2人離婚,但損害賠償部分則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