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籤合約互不干擾私生活 老婆告小四通姦敗訴

夫妻合約「互不干擾」,老婆小四敗訴。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70多歲的王姓男子,22年前第一次外遇,當時爲了安撫妻子,同意給1000萬元及每月3萬5000元生活費,還簽下「互不干擾私生活」合約,沒想到6年後丈夫又外遇,妻子轉向小四求償150萬元,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妻子與丈夫簽署的合約內容,等於同意丈夫外遇,無權求償判妻子敗訴。

花瓣樂聲、歡呼聲中,穿著白紗西裝的新人們緩緩步入禮堂,在衆人的見證下正式結爲夫妻,有些人能夠牽手一輩子,有些人卻因爲外遇而對簿公堂。

臺北一名王太太在80年4月間抓到老公外遇,王先生爲了安撫妻子簽下一份「互不干擾私生活」合約,內容包括丈夫給予妻子1000萬元現金,以及每個月3萬5000元生活費,且籤立協議書約定互不干擾私生活,當時雙方和解。

沒想到6年之後,王先生又外遇了,王太太自稱自己精神受極大痛苦,提告廖姓小四跟丈夫兩人通姦並訴請離婚,另向小四求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

法官認爲,王男與廖女同居前,夫妻間曾簽署互不干擾合約,認定王太太已給丈夫男女親密交往的自由,顯見王太太已經放棄維持婚姻生活形式,所以無權再針對丈夫是否外遇要求賠償,兩人女兒也證稱,所謂互不干擾私生活是指 「不管我爸在外面做什麼,我媽都不能管」,其中包括跟人家同居或交男女朋友,因此判決王太太敗訴。

只是爲了外遇對象和丈夫簽署互不干擾私生活合約,卻變成日後官司敗訴原因,恐怕也是大老婆料想不到的。(新聞來源: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