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過世請假回老家奔喪 公司冷血以「曠工超過3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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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男回家奔喪遭到開除。(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楊庭蒝/綜合報導

大陸上海一名陸姓男子因爲父親過世,所以向主管請假回家奔喪,沒想到送完父親最後一程後,公司卻以公司考勤規定,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屬於嚴重違反制度勞動紀律的行爲爲由,將陸男給辭退。雙方狀告法院,最後陸男獲賠約7.5萬人民幣(約臺幣32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陸男在2020年1月6日以照顧生病父親爲由,向主管提交1月6日至1月13日的假單後,就回到老家結果1月7日陸男因爲公司未准假而啓程返回,不料路途中父親突然發出噩耗離開人世,於是陸男又再次回家處理父親接下來的喪禮。

陸男處理完喪事後,在1月14日回到上海,並於15日繼續開始上班。其公司在1月31日向陸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寫道,未經審批同意情況下,自1月6日起即擅自離職回安徽老家,直至1月15日纔回到工作崗位,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規定應視爲曠工。即使扣除3天喪假,曠工天數也已達到累計3天以上(含3天)的標準,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行爲,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

自2020年3月27日起,陸男申請仲裁仲裁委審理,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5269元人民幣。公司不服,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定,公司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嚴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

公司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回老家爲父操辦喪事,符合中華民族傳統人倫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用人單位管理權邊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

綜合上述原因考量,陸男並未達到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系違法解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公司應支付陸男違法解除勞動合約賠償金752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