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飾店遭竊16年後比對指紋定罪 法官:科技日新月異

嘉義市間服飾店16年前遭肖小入侵偷走櫃檯抽屜內5千元現金,警方採集可疑指紋送刑事警察局鑑驗,直到今年比對出劉姓男子涉嫌循線查獲。劉男不服以16年前指紋要他認罪質疑有誤,法院函詢刑事局回覆,16年前電腦系統不夠強大,汰換電腦強化指紋功能,纔在今年由嘉市警方舊案比對出劉男,破獲多年的竊案。劉男被依竊盜罪判拘役80日,因符合減刑,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2007年2月間,嘉義市有家服飾店遭小偷,失竊5千元現金,店主李女報警,警方在櫃檯抽屜內採集可疑指紋,並送往刑事局鑑定,但是一直沒有結果,沒想到嘉義市警方今年進行舊案比對時,查獲劉姓男子的指紋相符,因而將劉男依竊盜罪嫌送辦。

劉男矢口否認,「爲何2007年的案件,直到今年才抓到我」,質疑鑑定結果有錯誤。

法院審理,警方在擺放現金抽屜的塑膠盒上採集4枚指(掌)紋,經刑事警察局比對,與劉男的左手掌、左拇、右拇、右中指指(掌)紋相符,服飾店內擺放現金的塑膠盒除了店員以外,客人不可能會碰觸到,既然有采集到劉男指紋,可認爲劉男進入店內竊取現金5千元。

法院函詢刑事局回覆,2007年時,因指紋電腦系統功能不若現今強大,所以無法比中被告指紋,經汰換電腦並強化指紋比對功能,今年由嘉義市警察局辦理舊案比對時比中指紋,法官採納刑事局函文。

法官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但犯罪時間落在2007年4月24日以前,符合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的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量處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80日,減爲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16年前指紋被嘉義市警方舊案比對找到竊嫌,偵破高懸多年竊案。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