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雙腳截肢求扶養 「從小見面數不滿10根手指」兩兒拒絕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張姓老翁因病雙腳截肢,還要負擔未成年女兒扶養費,因此決定要求另外兩名兒子負起扶養義務;不過,他的兒子反駁,雙親離婚之後他們就是由媽媽奶奶照顧長大印象中與爸爸見面次數連十根手指都數不滿,因此希望免除扶養義務。

張翁雙腳截肢,生活非常不便。(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張翁主張,他因病雙腳截肢,名下沒有財產,每個月雖然領有4872元的身障補助和3000元租屋津貼,但還要付每月6000元的房出和未成年女兒的扶養費,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需求,逼不得已纔想向與前妻所生的兩名兒子要求扶養費。

對此,大兒子提到,父母是在他3歲時離婚,之後就是由奶奶一手帶大,有記憶以來見過爸爸的次數不到10次,也從來沒有受過對方照顧,如今怎麼能反過來要求他負起扶養義務,「這21年來都是我們母子相依爲命,他(張翁)好幾年纔回來一次,也沒有寄錢給我們生活,我覺得現在根本不需要養他。」

▲大兒子認爲自己幾乎沒有受過父親照顧,如今怎麼能反過來要求他扶養。(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小兒子則表示,雙親離婚時他還很小,所以也不知道爸爸到底有沒有幫忙養家,「我跟着媽媽,國小才和奶奶同住,大概只知道在他們離婚前2、3年因爲生意失敗,爸爸就到外地打零工,後來離婚就很少再見面,但至少有見過5次。」

苗栗地院法官認爲,雖然張翁對小兒子並未完全盡到扶養義務,但難以認定情節重大,所以無法完全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每月還是要給付1000元的扶養費;大兒子方面則可以完全免除,畢竟他從年幼時就完全沒有受到父親關愛,其餘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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