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其他親屬」免稅年齡 立院修法放寬

政治中心臺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所得稅部分條文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家屬」扶養免稅額年齡限制,2013年申報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預估41萬人受惠。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放寬其他親屬扶養年齡。(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片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除了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的父母也就是直系尊親屬,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可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但如果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就有年齡限制,現行法令規定,只有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或家屬,才能依規定列報減除免稅額。

修正條文放寬「其他親屬或家屬」列報的年齡限制,改爲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都可提報減除免稅額。每扶養一人的免稅額是八萬兩千元。換句話說,只要納稅義務人扶養年滿二十歲以上的直系親屬,如伯父叔叔堂兄弟表姊妹等等,只要是身心障礙沒有謀生能力,都可以列報減持免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日前在草案初審通過時受訪表示, 修法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修法通過將有41萬人受益,納稅義務人可增加支配所得約新臺幣20億元。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其邁說,現在景氣不好,修法有助緩解弱勢家庭經濟重擔 ,明年申報所得稅即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