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權 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做了專門設計

人民網北京6月21日電 (記者李楠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於6月10日公佈實施。今天上午,國新辦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舉行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超英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叢亮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長馮飛、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光輝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發佈會上,在回答人民網記者“海南自由貿易港法有哪些規章制定權”的提問時,王超英介紹,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第10條賦予了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權限。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性的規定,也可以涉及依法應當制定法律和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是實施全面深化改革試驗最高水平開放形態的重要實踐,需要全方位、大力度推進改革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核心是制度創新,推進各項制度創新落地實施,可能會遇到一些與現有體制機制的不適應和約束

爲了賦予海南更大的改革自主權,使得各項改革措施於法有據,王超英稱,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對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進行了專門設計,即對涉及中央專屬立法權的事項,在提出原則要求的同時,一方面儘量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作出具體規定,或者授權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海南省按照總體方案分工方案制定具體辦法;另一方面,也授權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給予進一步的立法授權。

王超英介紹,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爲自由貿易港製定法規的權力可以分成三個層次:

一是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權。根據立法法第72條、第73條的規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根據海南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爲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針對地方性事務制定地方性法規。

二是經濟特區法規的制定權。經濟特區的法規制定權可以對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作出變通性的規定。但是如果是有變通性的規定,在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變通的情況。

三是對貿易、投資及相關管理活動涉及法律保留事項和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制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權限。“這是全新的制度設計,在以前的立法當中從未有過。”王超英稱,海南省在制定自由貿易港法規的時候,涉及到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事項,以及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海南可以根據自由貿易港的實踐需要作出相應規定,並且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王超英告訴記者,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的實施範圍有明確規定,按照本法是在海南全島。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沒有先例可循,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貿易港法規制定權,必須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和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要貫徹立法法對我國各層級立法活動的原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