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新股上市盈利門檻調高六成 低於原建議

港交所刊發有關主板盈利規定及檢討《上市規則》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制裁條文諮詢總結。經仔細考慮所有迴應意見,港交所修改了諮詢文件中的建議而採納將盈利規定調高60%,並修訂盈利分佈規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的實施日期爲2022年1月1日;及按情況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佈授予寬限,靈活處理

香港信報報導,港交所認爲,盈利規定宜調高60%,等同盈利總和要求是8,000萬港元,並將盈利分佈改爲56%、44%,即營業紀錄期首兩個財政年度所須的最低盈利總和爲4,500萬港元,最後一個財政年度爲3,500萬港元,引申歷史本益比約14倍(與1994年至2020年恆生指數的平均本益比一致)。

上市前3個財政年度合計盈利不少於8,000萬港元,較原建議至少達1.25億港元及1.5億港元,分別低36%及50%。

《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方面,港交所有關紀律處分權力及制裁的建議,將在按《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述稍加修改後全面實施。實施有關建議將擴大可作聲譽制裁的範圍,並確保可對更多個別人士作紀律處分,包括導致或明知而參與違反《上市規則》的高級管理人員。《紀律處分諮詢總結》所載的《上市規則》修訂將於今年7月3日實施及生效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致力維持並提升旗下市場質素,同時非常重視投資者保障。爲此,必定要全力做好把關,執行更有針對性的上市後監管,讓市場更清晰港交所監管及規則執行的職責,提高透明度。相信《上市規則》的修訂,會令香港資本市場整體受惠,並進一步加強香港作爲亞洲首要國際金融中心角色

港交所上市科規則執行主管Jon Witts表示,在這次《上市規則》修訂後,違反《上市規則》或參與不當行爲的個別人士均要承擔責任,這有助確保港交所的紀律處分框架維持健全及有效,以提升市場質素及保障投資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