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銘/裝病躲得了刑罰?精神障礙與犯罪

精神狀態問題,只能認定其精神狀態受到影響,但是否就可因此減輕或免除刑罰,必須再進一步論證。(圖/視覺中國)

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爲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爲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者,不罰。」同條第2項規定「行爲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爲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爲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此條立法目的是基於刑事責任的考量,因爲要給予人刑罰,必須是受刑罰之人具有「可責性」,也就是可要求其承擔刑罰的可能。舉例來說,一個3歲小朋友路上車子刮花,我們通常不會認爲要處罰這位小朋友,原因就是認爲沒必要處罰小朋友。所以如果有成年人在進行侵害行爲時的判斷能力和小朋友一樣,那我們也會認爲此時就不應該給予處罰。因此,纔有前述刑法第19條的規定。

近年來,因爲有些矚目案件(主要是殺人案件)都因爲被告主張有精神障礙,而承審法官綜合事證判斷被告確實有精神障礙,所以多不判處死刑,而判決無期徒刑,這樣的判決內容雖然原則上仍在法定刑度內,但每每引起社會輿論的衆多討論,甚至批評。尤其是所謂聯合國公約究竟在我國有無適用?以及是否就因此不能對有精神障礙之人判處死刑?也都是常常引起討論的話題

雖然我們並非聯合國兩公約之締約國,但透過兩公約施行法,等於將兩公約變成國內法,因此可以說兩公約的內容在我國還是可能適用。只是兩公約的內容中,並未提到不可以對精神障礙者處理死刑,而是轉引聯合國組織中一些團體的會議內容或解釋來論述對於精神障礙者不可處以最嚴厲之刑罰,就這樣「演變」成對精神障礙者不可處以死刑的「傳說」。在我國實務上,至今仍然認爲對於精神障礙者一樣是可能處以死刑的。

近日因爲小燈泡命案,關於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又成爲討論的焦點。在該案中,二審法官認爲被告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而使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因此依刑法第19條第2項給予減刑,僅判處無期徒刑,但加上刑後監護5年。該案中的精神鑑定,鑑定人認爲被告王景玉在行爲時並未處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狀態,但二審法官認定被告王景玉行爲時已經是受到思覺失調症的影響,使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當然綜合事證認定被告行爲時的精神狀態,是承審法官的職權,我們也只能尊重,但從此案衍生出一個值得討論的疑問,就是犯罪者有無可能「假裝」有精神障礙而逃脫刑罰?

周星馳在1992年《威龍闖天關》電影中,就有宋世傑裝瘋騙過官員逃出監牢情節,而日本文學巨擘松本清張在短篇小說《假瘋子兇殺案》中,也有探討究竟是否能假裝精神障礙並通過專業醫師的精神鑑定?當然根據精神科醫師的說法,要詐病騙過專業的精神科醫師並不是很容易,但是否真能透過詐病而逃過刑罰,可能也是難以定論

但回到刑法的本質來看,畢竟是採無罪推定、有疑惟利被告等原則,刑罰是最後手段,也就是在事實與否有疑義時,要對被告做有利的認定。因此,如果有被告真的能「裝的」很像,連精神科醫師都無法判定是否在行爲時,精神狀態有問題,那也只能認定精神狀態有受到影響,但是否就當然可以減輕或免除刑罰,就要再進一步論證了。期待未來關於精神醫學能有更深入的探討和研究,也希望能透過精神醫學的進展,刑法理論可能也要隨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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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銘,執業律師法操共同創辦人,曾任彰化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