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老夫婦借輪椅下手扶梯慘摔破頭 彰化大賣場判賠30萬

已退休30年的蘇姓老翁4年前與老伴前往彰化家樂福賣場逛,妻子貼心借用輪椅推他走,卻在推下手扶梯時輪椅向前滑動,而慘摔破頭。老翁今年初亡故,遺孀和子女認爲老翁原本身體硬朗,卻因摔傷而頻繁就醫加速退化,賣場提供的服務未達可合理期待安全性,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因此提告請求損害賠償。(資料照)

八旬老夫妻逛彰化家樂福大賣場,妻子借用輪椅給丈夫坐,並推下手扶梯,卻因方向不對又未拉上煞車裝置,輪椅瞬間向前滑動害老翁慘摔破頭,老嫗也向前趴倒手腳挫傷。事後家屬提告共同求償200萬元的醫藥費、看護費和精神慰撫金等,彰化地院審理後,判家樂福須賠償30萬95元;全案得上訴。

根據判決書,2017年4月間傍晚5點,高齡80幾歲的蘇姓老翁與劉姓妻子、姨子,一起到彰化家樂福逛賣場,由於擔心蘇翁走不動,向賣場服務檯張姓女員工借用輪椅,由劉婦獨力推着丈夫逛;不料卻在下手扶梯時,輪椅未採反向推,又未拉煞車,老翁當場摔破頭,頭部撕裂傷並造成硬腦膜下出血,妻子劉婦也被巨大拉力拉扯向前倒地雙膝挫傷、肩膀拉傷。蘇姓老翁已於今年2月亡故。

家屬認定賣場業者有過失,提告多名主管過失傷害,均獲檢方不起訴處分,而民事損害賠償部分,針對老夫妻不斷進出醫院看診治療,交通、看護和醫藥費陸續花了上百萬元,應由賣場負擔7成過失責任,請求賠償劉婦與4名兒子共計200萬元。

家屬主張,老翁曾任臺化彰化廠長,與妻子育有4子,1984年退休後大半旅居美國,返鄉探親時以在美國的生活經驗,推想業者應提供的安全標準,賣場卻忽略80多歲老人,認知、注意力都較低的現實,未監督員工告知顧客輪椅正確使用方式,並在賣場四周張貼明顯警語,又未提供可以自動卡停的安全輪椅,才導致意外發生。

業者反駁,強調員工出借輪椅時均有說明正確操作方式,主動詢問是否需服務人員協助卻遭拒,並出示影像強調轉角處均有張貼明顯警告標示,電扶梯也未故障,不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彰化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爲家樂福在電扶梯入口處設告示牌,周圍卻堆滿貨品,難以辨識,轉角處警告標示,也難期待一般消費者輕易明瞭訊息。尤其業者明知提供的輪椅無卡榫供固定,上下電扶梯有可預見之危險,仍未思改進,技術上並非不可行,認定其服務顯未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有違《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因此對消費者所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也根據老翁家屬請求的賠償金額逐項審視,醫療費、交通費、看護費與額外支出,再加上精神慰撫金,合理金額應爲42萬8707元,由於需自負3成過失、家樂福負擔7成過失責任,因此判決須賠償老翁遺孀劉婦與子女共30萬95元。

家樂福彰化店對於一審判決結果,表示尊重,不做評論;強調賣場每年定期配合政府相關安全法規與社福法令,進行設施與服務的改善。目前彰化店並未設有客用電梯,而輪椅出借僅限於單一樓層使用,並有服務人員在旁協助,若高齡顧客出現身體不適、無法移動,將由專人協助引導以輪椅移動至合適地點休息,若有特殊或緊急需求,則會立即請警消醫護協助就醫,不會讓長者自行搭乘電扶梯離去,或自行操作輪椅上、下樓層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