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2成年人找少年當打手 亮出武士刀勒索恐嚇女子20萬

楊姓男子與胡姓女子有債務糾紛,前年某日凌晨,楊男找來廖男同謀恐嚇胡女,由廖先約出胡於高雄旗山街口談判,楊與2少年伺機從草叢間竄出,持刀棍勒索胡20萬元;當時,胡因身上僅4萬元,另約當晚交付16萬元;經胡報案後,當晚4人被捕送辦,本週三法院依恐嚇取財罪,將楊、廖二人各判刑8月。

前年9月14日凌晨3時許,廖約出胡在旗屏二路與吉洋街口談判,但廖事先準備了鋁製球棒2支、塑膠棍、武士刀2支、彈簧刀等,由楊與鄒姓2少年持刀械埋伏躲在草叢間,見雙方衝突,伺機竄出作勢毆打威脅胡,警方表示,胡機靈告知警方當晚會見面交付剩餘款項,因此,警方將計就計埋伏逮捕4人。

判決指出,楊、廖二人當時爲年約30歲、22歲的成年人,竟唆使2名鄒姓未滿18歲少年犯罪恐嚇胡,依兒少法可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廖早有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傷害、恐嚇累犯等前科,另因五年內未能悔改再犯行,所犯恐嚇取財罪,得加重其刑。此外,廖當天除了帶來塑膠棍、球棒,還拿出從友人取得的64公分長的武士刀1支,又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被橋頭地院判處拘役50天,可以1000元折算1天易科罰金。

法官審酌,楊爲本案事主,案發當天持棍棒做事毆打胡,恐嚇取財參與程度最深,廖雖未持刀械,但言語恐嚇,且2人於偵查中均否認犯行,直至準備程序庭才坦承,並自陳將4萬元還給胡,雙方達成和解,因此,依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判處楊、廖二人各8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前年9月,楊姓、廖姓男子夥同2名鄒姓少年向胡姓女子恐嚇勒索20萬元。記者古和純/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