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73歲碼頭司機控被逼離職 下包商願赴勞工局調解

劉姓男子出示手機訊息,表示下包商要把他從倉庫作業轉換到港邊工作。記者王勇超/攝影

高雄劉姓男子受僱於運輸倉儲公司的下包商,今年3月底,下包商要把他從倉庫作業轉換到船邊作業,劉男認爲上班時間會變得不固定、薪水也恐減少,因此拒絕換工作。劉男向聯合報投訴說,下包商竟以不遵守調派爲由,要他找會計自己寫一張離職書,「就是想讓我自己離職」,不需付資遣費;陳姓下包商說,雙方如有歧見,願意到勞工局調解。

劉姓男子(73歲)說,他在高雄港碼頭當了25年的貨櫃車司機,受僱於一家商船公司委託倉儲公司的下包商,今年3月底下包商要把劉男從倉庫作業,換到船邊作業,劉男認爲船邊作業上班時間不固定,「什麼時候船靠碼頭,就要什麼時候出來工作」,薪水是算櫃數,1個貨櫃40多元,又沒底薪,因此拒絕換工作。

劉男表示,他找下包商反映不想換到船邊工作,下包商竟叫他到公司找會計,自己寫離職書。他向商船公司及倉儲公司的幹部,反映下包商不照勞基法,希望他們可以指正,但都未被理會。他找勞工局諮詢,勞工局告訴他,只能針對目前的包商提出協商。

下包商陳姓男子說,10年前他承攬倉儲工作時,劉男已經60多歲,當時因劉男還要養1個6、7歲的小女兒,才繼續給劉男工作,但劉男目前已經73歲,工作反應速度變慢,常與他人爭執,他總共承包2個工作場域,1個在倉庫、1個在船邊,纔會把劉男調往船邊工作。

陳男說,劉男也是承包他的工作,並不是他公司的員工,雙方如有歧見,願意到勞工局調解。

高市勞工局說,工作事項與薪資應依勞資雙方所簽訂勞動契約辦理,如僱主未經勞工同意,未依勞動契約片面變動勞動條件,致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將違反勞基法第22條規定,可裁罰僱主2萬至100萬元罰鍰。勞工如認爲工作調動有爭議,可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爲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