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遭判刑4年半定讞 喪失立委身分

▲立委高志鵬涉貪遭判刑定讞。(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游說,收受政治獻金新臺幣50萬元,臺中分院更二審將他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6日駁回檢辯雙方上訴,全案定讞,高志鵬即刻喪失立委身分。最高法院也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本案發生於2006年,當時東豐公司向國有財產局申請,打算續租臺中市新段國有非公用市場用地國產局不同意,該公司合夥人陳朝雄等人,就委請高志鵬當時的國會助理姚糧鈿,託高志鵬向國產局遊說。高志鵬就邀約管理國有財產局長郭武博副局長長官,到其立法院507辦公室會面或主持召開協調會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機會及身分請託關說,最後國有財產局函覆同意續租土地給東豐閣公司。

東豐閣公司人員交付200萬元給姚男,姚男吞下100萬元償還自己債務,另外50萬元挪作己用。而後高志鵬參加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黨內初選急需現金,姚男以「南投阿德」的名義,將50萬元交給高志鵬的另名國會助理,並告知高志鵬。案經檢調單位發現後,臺中地檢署對高志鵬等人提起公訴。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污罪判刑5年6月、二審判決無罪、更一審判刑7年6月,到了2016年間的更二審,改判決4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爲更二審判決,綜合辯論意旨調查證據所得,依法認定犯罪事實,已說明本於調查所得心證,分別定其取捨而爲事實判斷之理由;所爲論斷,核無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因此26日駁回上訴定讞。